哪些PPP项目被财政部点了名?PPP项目库清理名单首次公布||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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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03:38 3657 0 0
本次54号文公布PPP项目清理名单的同时,也进一步强调了PPP项目的相关执行规范。财政部PPP中心负责全国PPP示范项目执行情况的统一指导和汇总统计。

作者:法园金融法律研究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

2018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1],公布了核查出的173个存在问题项目并责令整改,早在2017年11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其中明确了PPP项目的一系列入库标准,并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清理出库。本次54号文公布PPP项目清理名单的同时,也进一步强调了PPP项目的相关执行规范。

对于54号文公布的问题清单,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公布调出示范并退库项目清单(共计30个项目),该项目将不得在采用PPP模式。

2.、公布调出示范项目清单(共计54个项目),该类项目保留在项目库,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3.、公布限期整改项目清单(共计89个项目),该类应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

54号文强调,PPP项目的开展需符合以下要求:

其一、项目相关审批及PPP特有程序需符合要求

PPP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规划立项、土地管理、国有资产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规范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不得突破10%红线新上项目,不得出现“先上车、后补票”、专家意见缺失或造假、测算依据不统一、数据口径不一致、仅测算单个项目支出责任等现象。

其二、切实履行采购程序

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的审查,对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明显不合理的准入门槛或所有制歧视条款,不得未经采购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

其三、严格审查签约主体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加强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合规性审查,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

其四、PPP项目合同必须合法合规

坚守合同谈判底线,加强合同内容审查,落实项目风险分配方案,合同中不得约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体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投资回报或提供收益差额补足,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其五、强化社会资本方的项目履约监管

夯实社会资本融资义务,密切跟踪项目公司设立和融资到位情况。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政府不得为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落实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加强项目绩效考核,落实按效付费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效果,确保公共服务安全、稳定、高效供给。

54号文还要求强化对PPP项目信息公开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接受社会监督。具体要求为:

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披露示范项目关键信息,及时上传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等重要附件及相关批复文件,保障项目信息前后连贯、口径一致、账实相符。及时更新PPP项目开发目录、财政支出责任、项目采购、项目公司设立、融资到位、建设进度、绩效产出、预算执行等信息,实时监测项目运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和项目公司财务状况,强化风险预警与早期防控。全面披露参与示范项目论证、采购、谈判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专家和咨询机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咨询服务绩效考核和投诉问责机制,将未妥善履行咨询服务职责或提供违法违规咨询意见的专家或咨询机构,及时清退出PPP专家库或咨询机构库。

对于建立健全PPP项目长效管理机制,54号文要求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各省级财政部门为辖内示范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省级财政部门为辖内示范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健全本地区示范项目的专人负责、对口联系和跟踪指导机制,监督指导辖内市县做好示范项目规范实施、信息公开等工作,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示范项目所属本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前期论证、采购、执行、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监督项目各参与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规范运作、顺利实施。财政部PPP中心负责全国PPP示范项目执行情况的统一指导和汇总统计。

其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示范项目动态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示范项目动态管理,确保项目执行不走样。对于项目名称、实施机构等非核心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财政部PPP中心备案;对于项目合作内容、总投资、运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边界条件与入选示范项目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财政部PPP中心申请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对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等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因项目规划调整、资金落实不到位等原因,不再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及时向财政部PPP中心申请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退出项目库。

其三、强化开展示范项目定期评估

财政部PPP中心应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等,开展示范项目执行情况评估。评估过程中发现示范项目存在运作不规范、实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的,应及时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其中已获得中央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经评估效果良好的示范项目,由财政部PPP中心联合省级财政部门加强经验总结与案例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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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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