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仅约定“签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即生效!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作者:初明峰 刘磊
2019-07-06 22:16 8597 0 0
两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的,应认为此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尽管在事后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公司盖章的情况下,仍应直接认定双方所签字的合同有效。

作者:初明峰、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两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的,应认为此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尽管在事后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公司盖章的情况下,仍应直接认定双方所签字的合同有效。

案情摘要:

1、三友公司与顺达公司签订《环保治理施工合同》,并约定“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2、另查明,该合同上仅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而没有双方公司的盖章。

3、三友公司以顺达公司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为由将后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环保治理施工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就案涉设备的定制,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两份定制项目、内容等相同而价款不同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就约定价款为128万元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案例索引:

(2015)民申字第885号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票据法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实务分析:

笔者前述文章中结合引用权威判例,对实务中各种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约定的理解及单方签字情形下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本文援引判例是讨论“合同双方签章生效”之约定的认定问题。对此,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双方仅约定“双方签章合同生效”,根据字面文意看,此类表述是实务中最为宽松的表述,只要是合同存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单位盖章,主张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的一方不能举证上述签字或签章不能代表单位意思表示,同时合同不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该“签章”行为即视为单位意思表示,对单位及应有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现行法条规定中,《票据法》第七条对“签章”的法律含义进行了明确,即“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合同法》对“签章”法律含义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类推适用《票据法》的该条规定。

很显然,最高院采取的是前述第一种观点。笔者看来,《票据法》对“签章”的含义作此解读有其特殊性,基于“票据无因性”的严厉性,作此规定未尝不可,但《合同法》与此立法目的不同,对“签章”的解读也应不同,故不能直接类推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这一判决,特此推荐。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金融审判研究院

研究审判方向,思考诉讼策略

31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