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股权信托没有抵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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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23:50 1486 0 0
以前常见的土地抵押风控措施现在几乎看不到,如果房地产信托没有了土地抵押,风险还如何保证?

作者:阿信

来源:阿信杂货院(ID:xintuoer1)

大家好,我是阿信。

最近的投资者对地产信托产品都有一个疑惑,以前常见的土地抵押风控措施现在几乎看不到,如果房地产信托没有了土地抵押,风险还如何保证?

这个问题我分两个层面解答一下。

第一个层面,为什么现在的地产信托没有土地抵押?原因很简单,因为现在地产信托的交易结构都是股权投资,属于股权法理关系。以前的地产信托交易模式是贷款模式,属于债权债务法理关系。债权债务法理关系的本质是“欠债还钱”,天荒地老也不能变,而股权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同股同权,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抵押,只能存在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他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他不能存在于股权法律关系中,不保护股东的利益。因此,在现在以股权模式为主的地产信托模式中,并不是信托公司不办理抵押,而是股权法律关系无法办理抵押。不仅没办法办理抵押,与抵押同样属于担保方式的股权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也同样无法办理,即使签署了这样的合同,合同到了法院也是无效的。

第二个层面,如果无法办理土地抵押等担保措施,地产信托的风险怎么把控呢?我告诉你,有办法把控。要说明白这个事儿,我们还是得先从抵押说起来。抵押为什么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呢?因为债权人一旦变成抵押权人,他就对抵押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其他债务人而言的,举个例子,阿信欠张三李四各500万,阿信将房子抵押给了张三,某天阿信还不上钱了,阿信的房子拍卖了800万,这800万怎么样来还张三李四呢?因为张三办理了抵押,所以先偿还张三500万,再偿还李四300万。在受偿顺序上,张三优先于李四。但如果,阿信只有张三一个债务人,且阿信的房屋没办法办理抵押呢?张三怎么保障自己对房子的优先受偿权呢?很简单,不让阿信增加新的债务人,不让阿信把房子抵押给别人,在阿信只有自己一个债务人的情况下,张三对阿信的房子是可以主张全部权利的。这也是现在地产信托的思路:我变成股东了,怎么保证我对地产项目收益的控制权呢,两点:严格控制项目公司对外负债,严格控制土地抵押。在做到这两点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对于地产项目的价值是可以实现控制的。具体操作中,是采取这三项措施:

第一:项目公司章证照共管,严格限制项目公司对外签署损害信托利益的合同;

第二: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抵押土地及在建工程;

第三:严格控制地产项目现金流,尤其是销售资金。

在做到这三点的情况下,基本可以实现和抵押权同样的效果。

但能实现同样的效果,并不代表风险就比抵押的小。相反,我觉得地产股权模式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诉讼时主张债权还是主张股权。一旦发生风险,信托公司进入诉讼后,大概率要主张项目属于明股实债,自己是债权人,要求项目公司还本付息,而交易对手大概率要主张信托公司是股东,要同股同权,共同承担项目风险,据我所知,有些信托公司在做假股真债项目时过分注重项目的股性,这其实是给出险后的诉讼留下了隐患,因为一旦法院无法根据合同判断这是个债,而判断为股,那很难主张还本付息;

第二,交易对手的诚信风险。不排除有些小交易对手采取各种手段偷摸加盖公章,增加隐形负债,或者偷摸将销售资金转移。

第三,绑定地产集团主体信用较弱。股权模式下,地产集团无法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多为各种支持函,这种支持函的效力和保证合同的效力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未经过法院判决,不敢轻言有效还是无效。

所以,投资者在购买地产信托股权项目时尽量坚持这两点原则:

第一,坚持大地产商原则。要我说百强排名30名开外,尽量可以不考虑了,因为大的地产商道德风险低,对于类似假股真债的项目他们耍赖的可能性比较小,投资者找不到好的产品能可等一等,多看看市场上其他产品,做个比较;

第二,坚持选择央企或国企背景的信托公司。这类信托公司整体来说风控比较严,不会为了业绩压力无端放任风险,虽然是假股真债,但还是做的比较扎实。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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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地产股权信托没有抵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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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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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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