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信托公司存在巨大管理漏洞

国朝说 国朝说
2021-03-11 20:17 4115 0 0
2021年3月4日,华融信托有限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768656元,执行金额虽然不高,不过这个案件却反映出华融信托内部管理混乱,存在着巨大管理漏洞。

作者:老万

来源:国朝说(ID:GuoChaoShuo123456)

2021年3月4日,华融信托有限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768656元,执行金额虽然不高,不过这个案件却反映出华融信托内部管理混乱,存在着巨大管理漏洞。

事件的来龙去脉:

2017年6月,华融信托发行安居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2年,资金用于向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收益分三档,其中A1类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7.6】%;A2类300万元≤认购金额<800万元,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7.8】%;A3类认购金额≥800万元,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8】%。

2017年8月10日,华融信托财务刘某以个人名义与投资人屈某签订了一份《安居2号资金募集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某汇集12名投资者的资金550万元用于投资“安居2号”,其中屈某认购110万元,具体安排为:

(1)投资人将资金转入刘某个人账户;

(2)刘某出面与华融信托签署投资信托计划的文件;

(3)刘某作为召集人负责将汇集的资金投入信托计划,并将从信托计划获得的分配再分配给投资人。

不过,刘某最终并未对该信托计划投资,也没有将认购资金交付给华融信托。之后,刘某按照募集协议约定通过其名下账户先后向投资人的账户内转入分配收益至2019年3月27日。

2019年6月24日,刘某自首,最终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计骗取他人资金1200万元,而缴纳的赃款只有27万,根本不足以赔偿,投资人屈某只好将华融信托告上法庭,要求华融信托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如下:刘某作为华融信托公司财务人员,以募集资金购买华融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为名,并以召集人的身份骗取他人资金后,未将汇集资金用于购买约定的信托产品,而是擅自挪用,给认购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认定为刑事犯罪,并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了其刑事责任。 

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华融信托公司内部长期存在员工发布某个信托计划的推介信息,并以召集人的身份汇集他人资金认购信托项目,华融信托公司及其上层管理人员对此种违规行为放任不监管,直至刘某刑事案件事发。

此种情形的发生,与华融信托公司对日常经营行为监管措施不力,未履行对合格投资者的尽职审查职责,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对员工的业务违规行为监管严重缺失,存在巨大管理漏洞密不可分,由此给其员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可乘之机,也加大了给受害人造成错误信息和信任度的可能性,华融信托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华融信托公司对刘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投资人屈某在明知涉案交易行为不符合金融机构关于信托交易的相关规定,但基于投资金额越大预期收益越高的利益驱使下,放松警惕,通过私下参与投资人“小集合”汇集资金方式,委托刘某作为代理人对华融信托公司依法发行的信托计划进行投资,目的在于规避信托计划投资人的资金门槛要求以及追求更高的投资预期收益率,有意隐瞒投资信托计划真实投资人的信息,并将投资款汇入刘某指定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中,有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造成资金被骗财产受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结合全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华融信托公司应对投资人屈某的本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并酌定按70%担责,另30%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安居2号融资方重庆鼎典物业已经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华融信托尚有4.75亿资金没有收回。

信托拼单兴起的背后是投资人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这是一个非常冒险的行为,监管之所以提高投资门槛,就是为了让有更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信托投资,而且代持人还存在法律风险,一旦涉及诉讼,名下的信托财产可能会被冻结,这也是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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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这家信托公司存在巨大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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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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