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决议内容的,该怎么办?

齐精智 齐精智
2022-01-07 15:02 4077 0 0
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股东会或公司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

作者: 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以表决权比例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作为生效条件,董事会以董事每人一票董事人数过半数作为生效条件。齐精智律师提示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股东会或公司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董事会依法作出生效决议后,公司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内容的,公司股东会或公司均无权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就同一议题重新作出股东会决议。

1、公司股东会无权确认或者撤销董事会决议无效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股东会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认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中的“等”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债权人,但并未包括公司股东会。

2、公司无权确认或撤销董事会决议

(1)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公司有权作为原告诉讼确认董事会会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也没有将公司作为有权确认董事会无效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认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中的“等”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债权人,但并未包括公司。

3、股东会越权行使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

沈某、羊某、江某与贵州**有限公司、胡秋*、胡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号

【基本案情】贵州**有限公司1998年5月15日成立。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股东。2014年4月4日,原告沈某邮寄特快专递通知胡秋*、胡佳*在贵州**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参加2014年4月20日召开的股东会议,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及公司经营事宜。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胡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改选羊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法院观点】本案中,贵州**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胡秋*、羊某、沈某、江某。本案中,三上诉人4月2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是解聘胡秋*作为贵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贵州**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虽然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因此,胡秋*作为贵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的聘任或者解聘。三上诉人以股东会决议作出解聘胡秋*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职务,不符合上述规定,超越了股东会职权。上诉人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有效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二、公司股东会如何合法改变已经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1、如果董事会的该项决议存在瑕疵,股东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股东大会可无理由决议罢免公司董事,由新任董事会决定是否重新作出决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作出董事会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故只要董事会依据程序和权力范围内重新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当股东会不同意董事会决议内容时,股东会可无理由决议罢免公司董事,由新任董事会决定是否重新作出决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齐精智”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178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铛煮山川,粟藏世界,有明月清风知此音。呵呵笑,笑酿成白酒,散尽黄金。

  •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雷达Finance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债市邦
    债市邦

    一位债市从业人员的市场观察,仅为个人总结,不代表所在机构任何意见。微信号: bond_bang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