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披露义务在不良债权网上竞价交易中的履行——以一个网上竞价交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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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14:57 2257 0 0
近年因为债权资产网上竞价交易过程中的瑕疵披露问题导致法律诉讼的案例时有见诸报端,如何防范瑕疵披露义务未适当履行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需要引起不良资产行业从业人员的密切关注。

作者:清泉居主人

来源:清泉叮咚响(ID:chenshizegd)

不良债权的网上竞价处置日益成为业界常规的处置方式,以其公开透明、成本低廉、交易效率高而受到市场追捧,最高人民法院一个案例判决书中认为,网络竞价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拍卖法的一般规定。[1]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此处财产权利的范围涵盖物权资产、债权资产、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等。近年因为债权资产网上竞价交易过程中的瑕疵披露问题导致法律诉讼的案例时有见诸报端,如何防范瑕疵披露义务未适当履行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需要引起不良资产行业从业人员的密切关注。

一、问题之提出

某AMC在淘宝拍卖平台转让一个债权项目,该项目抵押物为一批房产及车位,抵押登记顺序为第二顺位。该AMC按竞拍规则要求在竞买公告、委托人声明等对该债权资产存在的若干瑕疵进行了披露:该债权项下的抵押担保存在第二顺位登记的风险,某省外个人投资者谢某在竞价平台上获知该竞拍信息后,在未向该AMC工作人员征询有关项目信息,也未到该公司现场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的情况下,在平台上缴纳了竞拍保证金25万元,并以280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债权标的。后谢某以资产公司未明确告知抵押登记为第二顺位,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卖家瑕疵担保义务为由,表示拒不受领该标的。资产公司于是没收了谢某缴纳的保证金,并将该标的继续挂网竞价,以160万的价格成交。后谢某向资产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竞拍合同,主张资产公司向其返还交易保证金25万元。资产公司应诉,并提出反诉,要求谢某补足两次竞价交易的差价95万元(280-160-25)。法院审理意见认为,该债权网上竞价属于拍卖行为,资产公司通过在淘宝平台发布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等竞拍文件中清晰描述了所拍卖债权及其从权利的瑕疵、缺陷或风险,亦在多份文件中一再提示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要求竞价人在竞价前进行调查并独立进行判断。故谢某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同时,鉴于资产公司在再次拍卖所披露信息的措辞与第一次并非完全相同,且该差价损失并非谢某可以预见的其违约行为造成资产公司的损失金额,在双方未具体约定二次拍卖成交差价的赔偿问题,且谢某已因违约被没收保证金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两次拍卖的成交价差理据不足而不予支持。

不良债权资产市场是一个非标、专业度要求较高的市场,在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引入投资者适格管理制度,只是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政法机关、公务员、资产公司在职人员、特定中介组织人员等的特定主体不得介入,故网上竞价的投资者素质良莠不齐,很多根本不具备不良债权投资的专业知识,这些群体的盲目入市,使得市场热闹杂乱而无序。网络竞价的瑕疵披露义务究竟需要履行到何种程度才算公平允当?作为普通投资者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投资不良债权资产的权益?做为资产公司来说,瑕疵披露如何平衡义务履行和商业推广的需求?不良资产行业这些老生常谈的问题在网上竞价这一特定交易形式进一步被放大和突显了。

二、《拍卖法》上对于不良债权瑕疵披露义务的规定

追根溯源,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对不良债权资产标的的瑕疵披露义务主要应适用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不管是拍卖合同的委托人,抑或是拍卖人,都需要履行瑕疵披露义务。

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如实说明拍品真伪和缺陷,是拍卖人和委托人的法定责任,不能因约定“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就可免除;其次,拍卖人瑕疵担保免责的前提是,拍卖人在拍卖前必须将其已知的拍品瑕疵向买受人进行如实说明,除非拍卖人确实不知道并且不可能知道该拍品存在瑕疵,只有这样才能免除其对拍品瑕疵赔偿责任;最后,拍卖人瑕疵披露义务必须履行。如果拍卖人事前以明示方式将拍卖标的瑕疵告知竞买人,竞买人仍愿意应价拍得的,就可免除拍卖人责任。

三、瑕疵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通常,瑕疵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可参考项目组和尽调律师通过各个渠道对该项目的尽调报告所披露和认定的内容,主要从债务人存续状态、债权合法有效性、诉讼及执行情况、查封保全情况、担保财产的查册情况(抵质押、查封情况)等对拍卖处置项目的估值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确定。

项目债权如出现上述瑕疵、风险时,买受人应以自行查阅档案、现场调查走访,并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投资价值如何等的判断为准,资产公司原则上对标的债权资产的内容、状态、效力、价值等不做出承诺,所提供的推介资料及做出的介绍、说明、解释等内容,也不构成对标的债权资产价值的任何声明和保证,标的债权资产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原始债权档案、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记载的内容为准。

四、不良债权网上竞价瑕疵披露义务履行的若干建议

鉴于拍卖标的的特殊性,瑕疵适当披露基础上的不担保规则被拍卖业界人士认为是拍卖交易的基础和命脉,根据《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此,为平衡买受人、委托人和拍卖行各方权益,拍卖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于委托人、拍卖行的瑕疵披露义务的适当履行就做了翔实的规定。

为了防范不良债权网上竞价处置因瑕疵披露不适当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结合文首提供的案例,分析提出若干初步建议。

(一)资产公司适当、完整、善意地履行瑕疵披露义务;

一是对标的资产存在的可能对其价值贬损有影响的因素客观、充分、清晰的披露。瑕疵披露义务的适当、善意履行是竞价交易中瑕疵担保义务豁免的前提,否则资产公司可能因此承担可能的合同责任;因此对抵(质)押物上可能存在的租赁关系、优先顺位抵押、过户难易、税费及风险承担、权利侵害等因素完整、客观、清晰的披露。但这种瑕疵的披露又不是苛求资产公司作为企业穷尽一切资源和手段去获取的,通常是结合项目组管理债权资产的工作职责,借助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经验等,以处置方案、尽调报告、评估报告等成果,去呈现的,资产公司适当、完整、善意地履行了上述瑕疵披露义务,就应该视为符合了法定的瑕疵披露的要求。

二是为竞拍人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提供便利条件,如指定专人接受竞拍人关于项目情况的咨询、提供相关资料(如银行信贷资料、查册资料、相关司法文书等),为竞买人查阅档案资料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由于网上竞价的投资者遍及全国,住所地未必在资产公司所在地,如有必要,可由资产公司指派人员与投资者取得联系,主动问询其对于标的瑕疵披露的问题是否知悉,并就相关情况进行录音存证。

(二)竞价文件、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判决书认为,不良债权的网上竞价的性质与拍卖相同,但鉴于投资者对于网上竞价的性质认识不一,甚至简单地将其与淘宝网购相类同,为了避免误解,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建议在相关合同、文件等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一是在竞价公告、委托人声明、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中明确、具体约定如出现买受人未履约缴纳成交款,除没收已缴纳的保证金外,再次拍卖的成交差价应由买受人承担,并以粗体字突出显示,并由业务人员在面签合同时对客户进行提示。

二是如出现买受人毁约再行拍卖的情况,则需保持前后两次的瑕疵披露内容的一致性。鉴于两次竞价结果可能存在价差,如资产公司两次竞价交易的瑕疵披露内容存在差异,则前后竞价据以判断竞价资产的估值因素可能存在不同,如再次竞价成交价低于首次,则资产公司作为委托人,提出买受人补充差价的理据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三)建议对不良债权网上竞价的投资者进行适格性管理

不良资产投资这几年变成了“香饽饽”,手有余钱的企业和个人都蠢蠢欲动。作为一个非标投资品,不良资产投资属于资金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行当,对投资者各方面的专业、经验要求都非常高,眼下网上竞价方式已逐渐成为司法拍卖和不良债权拍卖的主要渠道,很多投资界的小白甚至连债权资产的概念还不甚了了,就抱着淘宝的心态上了竞价平台,由于对相关法律、财务知识和经验的储备不足,承受了不应有的投资风险,建议对参与不良债权网上竞价的投资者开展适格性管理,对相关经验、素质进行测评,有序开展投教活动,揭示投资风险,减少盲目的投资行为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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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瑕疵披露义务在不良债权网上竞价交易中的履行——以一个网上竞价交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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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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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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