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负责人或实控人被生效判决认定诈骗类犯罪,抵押人能免责吗?

刘韬 刘韬
2020-09-20 16:21 2452 0 0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企业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第三人作为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借款人的负责人或实控人被生效判决认定诈骗类犯罪。

作者:刘韬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企业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第三人作为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借款人的负责人或实控人被生效判决认定诈骗类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抵押人常以此为理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贷款人以抵押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抵押人免责,贷款人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弥补。遇到上述情况,抵押人的抗辩理由是否合法呢?

首先,根据2019年11月8日实施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同一,只不过法律事实有牵连,由于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贷款人提起的以抵押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合理合法。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3、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债务人的负责人或实控人被生效判决认定诈骗类犯罪,但合同其他当事人既不涉嫌刑事犯罪,也没有被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务人的负责人或实控人的职务行为虽然被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但贷款人作为债权人请求作为抵押人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债务人及除债务人的负责人或实控人以外的其他合同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在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及不存在第124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下,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抵押人等合同当事人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合理合法。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债务人的负责人或实控人被生效判决认定诈骗类犯罪,但合同其他当事人既不涉嫌刑事犯罪,也没有被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即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故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抵押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对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而言,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尚有不充分之处,如不能贯彻民事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在其他民事责任人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被害人不可能在刑事附带民事事实中对其他民事责任人提起民事权利主张,故究竟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还是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问题,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而不应当完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最后,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以民商事法律规范来进行判断而非以刑事法律关系进行判断,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救济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914号,民刑交叉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对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人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应予受理和审理。

在民事诉讼的被告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形下,尽管刑事案件确定了追脏,但对于刑事被害人对刑事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审理,但应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赃款追回并给予民事原告方(同时为刑事被害人)的,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中扣减。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应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在民事责任人已全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下,应将追赃款返还给民事责任人。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由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保护法益、证明标准、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故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效力应根据民商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刑事上构成诈骗类犯罪,一般而言,在民事上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应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尽管债务人的负责人或实控人被生效判决认定诈骗类犯罪,但在民商事领域,并不当然导致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刑事上构成诈骗犯罪,一般而言,民事上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上述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在作为撤销权人的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下,该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作为抵押人的第三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不存在《担保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的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主债权人欺诈胁迫抵押人及主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人被欺诈胁迫的情况,故《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抵押人的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刘韬”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邀请函】万物焕新·2024资产界跨年演讲暨资产运营大会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

10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 负险不彬
    负险不彬

    王彬:法学博士、公司律师。 在娱乐满屏的年代,我们只做金融那点儿专业的事儿。微信号: fuxianbubin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