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的市场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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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10:17 2767 0 0
不良资产处置行业被誉为“金融稳定器”,而不良资产在任何国家的金融市场中都必然存在的现象。不良资产的转让是有严格的限制和法律规定遵循。

作者:不良掘金蛙

来源:不良掘金蛙(ID:buliangjuejinwa002)

不良资产处置行业被誉为“金融稳定器”,而不良资产在任何国家的金融市场中都必然存在的现象。现在的行业参与主体主要是4、2、5、1、N。下面逐一解释这几个数字和字母的意思。(为了更容易区分暂时不分享关于AIC的内容)。

一、“4”

上个世纪80年代“拨改贷”政策落地,进一步激活市场经济的同时也敲开了不良的大门,1993年中旬,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发表讲话限制银行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资产泡沫破裂沉淀为不良贷款。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尽管对我们国内的没有实质性影响。但逐年升高的不良资产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为了化解国有四大行“工、农、中、建”的不良资产,成立了四大资产公司(简称四大AMC),中国华融、中国长城、中国东方、中国信达对口接收四大行的不良资产。在经过2000年左右的政策性剥离,2005年左右的半商业化收购,再到2010年后的全面商业化收购,四大AMC已经成长成“全牌照”“万亿”级规模的公司。最近关于四大最热门的可能就是原中国华融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因贪污受贿17.88亿元等被执行死刑。也促使我们整个行业自查、自审、自省,回归主业。也体现国家对近年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视。

二、“2”

在2008年之前地方AMC很少,只有上海、重庆这类体量的城市有地方政府独资的AMC公司。在2012年之后解禁了地方AMC的一些限制,比如不能对外转让。支持地方AMC的发展,陆陆续续各省市都成立自己的AMC公司。为什么在有四大AMC的情况下还要去成立地方AMC。

背后最重要的原因一是不良资产的存量一直在增加,紧靠四大AMC来处置,不足以达到预期效果。第二个原因就是信贷业务的模式创新,政策的改革等等原因导致,中小商业银行、非国有企业、甚至非银金融机构这类的“零散”型不良资产的增加。四达AMC来处置成本太高。现在允许的是最多各省市成立“2”家地方性AMC公司。地方AMC现在的经营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吉林出现了被解散的案例。

三、“5”

2020年3月5日,银保监会批准成了,第五家全国性AMC“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被成为“第5大AMC”。目前还没和这家公司有过太多接触,不是很了解。有了解的朋友可以分享一下。

四、“1”

2020年2月17日,在投资界有着“困境资产投资之王”、“华尔街秃鹫”之称的橡树资本全资子公司—Oaktree(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北京完成工商注册。对于专业从事不良资产处理的外资巨头进入中国市场,对市场新格局形成哪些影响,大家也拭目以待吧。

五、“N”

随着不良资产的逐年增加,政策环境的放宽。非持牌AMC、上市公司、基金公司、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外资资产公司等等大型企业、机构以及民间投资者也都参与到二级市场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业中,

六、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不良资产的转让是有严格的限制和法律规定遵循。具体的大家可以自行百度,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主要是包括五大AMC和地方AMC公司,除了一级市场以外的就是二级市场,银行的不良资产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转让的过程中,三户以上组包的必须转让给一级市场主体。

最后还是要说,不良资产处置相对专业性较高,进门需谨慎,它真的是有地下室的哦。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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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不良资产的市场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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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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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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