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魂拷问:定增机遇是不是来了?

金融二叉树 金融二叉树 作者:文小森
2020-01-06 15:14 1858 0 0
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使整个定增市场迅速扩张的态势开始冷却,再加上产品结构化的限制,定增融资的方式越来越难,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以定增方式融资更是难上加难。

作者:文小森

来源:金融二叉树(ID:jinrongerchashu)

定增机遇

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使整个定增市场迅速扩张的态势开始冷却,再加上产品结构化的限制,定增融资的方式越来越难,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以定增方式融资更是难上加难。但是11月8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锁定期由此前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并且不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减持等待期的缩减,将会激发投资者参与定增的热情。

01 新规主要修订内容

1. 减少再融资的发行条件。

主要是针对创业板再融资的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再要求连续两年盈利;公开再融资,不再要求资产负债率高于45%;不再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2. 提高发行对象上限

单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上限由主板的10人、创业板的5人统一提高至35人。

3. 调整批文有效期。

将再融资批文的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4.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

将发行价格不低于前20日的9折调低为8折,锁定期分别由36个月、12个月,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同时也适用于创业板。

5.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再适用减持新规。

依据新规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6. 18月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锁价发行

《征求意见稿》保留了锁定6个月的定增定价基准日必须为发行期首日的规定,锁定 18月的定增,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与6个月相比18个月更加灵活。

7、大股东兜底将不能实现

在本次修订中,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大股东兜底一直是结构化产品比较青睐的模式,此次监管首次明确规定不能出现“定增兜底”这对小企业定增融资也是一次考验。

02、带来哪些机遇?

1. 锁定期的缩减也是对上市公司的考验,持有定增股票的目的也是价值投资的选择,从而更需要专业的金融机构来参与。

2. 发行对象数量的增加可以缓解之前很多规模小的金融产品无法直接参与定增的窘境,另一方面参与金额的降低有利于风险的分散。某种程度来说也会减少定增通道的规模,因为金融产品单独参与定增的可能性大幅提高。

3. 不再受减持新规的影响,这算是对定增最大的利好,因为股票市场瞬息万变,持有期的缩短,更有利于择时择机的投资。

4. 折价降低及锁价的重新出现,也可能构成定增产品的收益,更能刺激投资者的活跃度从而激发定增市场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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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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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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