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负责人以银行名义签存款合同构成犯罪,存款合同并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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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12:37 2579 0 0
银行时任行长以该行名义与资方签订《定期协议存款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银行时任行长以该行名义与资方签订《定期协议存款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银行内部业务范围及对行长的内部授权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行长的行为虽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资方存入款项的目的在于获得理财收益,并不具有违法性,且其明确主张合同有效,案涉《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应认定有效,并无不当。

案情摘要

1.云南教育基金会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先后签订《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云南教育基金会将共计2500万元存入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开立的账户中;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确保上述资金的安全,并承担法律责任及本金利息的损失赔偿。

2.雷钫以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名义签字,并加盖了该支行的真实公章。

3.但存储期限到期后,上述2500万元未能全额收回。基金会以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承担责任。

4.另查明:(2017)云0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雷钫虚构事实,冒用银行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的资金后以个人名义高息借款给他人,并用于自己购买房产,进行投资及还贷,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争议焦点

本案所涉及存款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

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时任行长雷钫以该行名义与教育基金会签订前述《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的内部业务范围及对雷钫的内部授权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该行关于雷钫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及表见代理的抗辩不能成立。

雷钫的行为虽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受害单位教育基金会请求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应分别审理。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富滇银行高新支行、富滇银行主张案涉合同涉及刑民交叉且利率约定违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属无效。但教育基金会存入款项的目的在于获得10%的理财收益,并不具有违法性,且其明确主张合同有效。

一审、二审判决关于案涉两份《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有效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3409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实务分析

现实中,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利用自己的职业身份以银行名义对外融资自用或转接他用的情形不足为奇,通常表现形式有:1、以银行名义直接借款;2、以银行名义对外担保;3、以银行名义对外签订存款合同甚至开具存单吸收款项;4、以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名义对外融资。上述行为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那么相关合同的效力如何?其实这应认为是不同主体的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即单位涉及的民事事实与单位负责人涉及的经济犯罪事实。总之,两种事实应分别处理,并不能因单位负责人涉嫌刑事就径行否定单位涉及的民事合同的效力。本文判例认为:如果不能证明资方存在明显恶意或明知违法情形的,仅因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笔者赞同本判例观点,特此推荐。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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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负责人以银行名义签存款合同构成犯罪,存款合同并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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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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