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是由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专业信托金融机构。爱建信托创建于1986年8月,前身为上海爱建金融信托投资公司,是全国首家民营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亿元。2001年12月,爱建信托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新登记。2012年4月,爱建信托获中国银监会批准换领新金融许可证。2012年5月,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爱建信托注册资本金增至人民币46亿元。
爱建信托业务范围涵盖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爱建信托自成立以来,一直发扬“爱国建设”的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理念,诚信经营,开拓创新,为国家尤其是为上海的许多重大项目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爱建信托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500家最大的服务性企业;多次被评为上海市级文明单位;成功推出全国第一个规范资金信托计划——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被誉为“信托业立春”的标志性事件;2013年被有关媒体评为“2013年度最具成长性信托公司”、“第七届‘诚信托’投资回报奖”、“第六届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具发展潜力信托公司。
爱建信托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综合理财优势,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拓信托本源业务,资金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信托业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通过有效发挥自身专业理财能力和经营优势,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爱建信托将继续秉承“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宗旨,创新发展业务,切实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将公司打造成资本充足、信誉良好、经营稳健、勇于创新的资产集成商和财富管理者。
业务介绍
房地产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业务是爱建信托的核心业务。公司组建了专业化总部,由资深房地产投资专家、房地产实务操作经验丰富的骨干等组成,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实务操作、金融、投资、法律等专业经验。与国内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投资机构合作,筛选优质项目,采用纯债权融资、并购融资、夹层融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投资顾问等业务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可控、期限适度、回报稳健”的信托产品,同时也满足了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合作业务
在当前泛资产管理的时代背景下,爱建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四大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已达成紧密合作关系。公司的金融机构合作业务以其专业化、高效率、高质量获得了机构的广泛认可,目前已就银信合作、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资产管理计划定向信托、银行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托管等业务与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机构形成了合作关系。
基础设施信托业务
基础设施信托业务是爱建信托传统业务的重要构成部分。自成立以来,爱建信托坚持探索,不断创新,于2002年成功推出了全国第一个规范的资金信托计划——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被誉为“信托业立春“的标志性事件。近年来,爱建信托已多次成功将资金投放于多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工程、公共设施、水务系统、道路交通或者能源通信等),成功案例如:吴江开发区一体化项目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常州交通应收账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长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应收账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常州城建集团应收帐款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南京新城应收债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证券信托业务
爱建信托立足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实业领域,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发展证券信托业务。爱建信托通过创设证券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投向证券市场及金融产品领域,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证券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券商及基金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等证券及金融产品。
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业务
爱建信托固定收益业务主要包括公司固有资金和相关产品在固定收益领域的投资和流动性管理工作,同时为客户参与利率产品、信用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性产品等金融工具提供销售交易和做市服务。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存款、回购、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货币基金、债券型基金等经监管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场所横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基本做到了固定收益全产品和全市场的覆盖。
联系电话:021-6439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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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与AMC合作化解信托不良资产的模式与信托转型投资不良资产的探索
金融机构的本质就是经营风险,为风险定价;金融机构主要面对的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国务院国常会指出,要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盘活基础设施等存量资产,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和扩大有效投资、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才某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判决认定中信信托未能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案详情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