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云雾看本质——尽职调查中从涉诉案件维度分析目标公司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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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12:00 3847 0 0
经调查,目标公司系以能源化工为主营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与投资人经营业务基本重合。

作者:杜娟王曌秋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投融资、收并购等项目的增多,法律尽职调查的市场需求也愈加旺盛。同时市场交易亦趋于复杂化发展,涉及行业的多元化,法律尽职调查所肩负的“揭示法律风险、支持业务决策”的使命也日趋沉重,本文小编将从亲身参与的一起尽职调查入手,就涉诉部分透视公司实况展开分析。

一、尽职调查实操案例

投资人四川某能源集团(下称“四川能源集团”)系四川区域油气田行业领军企业,为实现市场区域扩张的企业目标,拟收购甘肃区域某能源化工集团及其下属十三家子公司、分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股权。经调查,目标公司系以能源化工为主营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与投资人经营业务基本重合。为确保收购股权风险可控,投资人委托本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就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历史沿革、治理结构、股东及股权以及涉诉情况等事宜进行全面核查,并就核查结果对所涉经营风险、法律问题等披露。

二、涉诉部分实用技巧

小编在本次法律尽职调查中负责涉诉部分的调查,现将涉诉部分技巧作以分享:

(一)多元化信息获得渠道

传统尽调过程中,一般由目标公司先行披露涉诉信息,再由尽调律师根据已披露数据进行逐一核实;若存在信息披露不足、不实等情况,势必造成相关法律信息不对称,导致尽职调查结果不完整、不准确,最终可能引发项目合作的失败,或造成投资人后续损失。

小编认为目标公司对涉诉情况的单方披露存在局限性,具体可通过以下方式对于目标公司涉诉信息进行补缺:其一,借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等网络平台检索涉诉案件情况;其二、在法院实地调查目标公司涉诉情况,避免部分案件因网络上传迟延或正在进行的案件不上网等因素遗漏部分案件的披露,实地调查的法院可结合目标公司业务范围,在业务最密集区域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查;三是结合重大合同履行情况板块,分析得出目标公司针对重大合同是否已存违约情形,此时可向合同约定管辖或者存在专属管辖的法院电话咨询其涉诉信息。

(二)整合诉讼案件基本信息

在整合目标公司披露、网络平台检索、法院实地调查以及异地法院征询四个方面涉诉信息来源时,应注意目标公司涉诉信息的归集和分类,并制作涉诉情况台账,便于后续对涉诉情况的分析。(台账抬头可参考下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三)以涉诉信息为依据分析目标公司实况

一份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涉诉部分)不仅包含了目标公司的涉诉事实情况,还要结合律师实践经验针对目标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揭露和风险可控性分析,将涉诉情况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履约能力等方面关联,最终形成项目合作之参考报告。涉诉部分的分析意见可就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案件类型分析。涉案类型可推断出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实际管理情况。具体而言,若目标公司合同纠纷较多,则可结合《重大合同台账》分析出目标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程度、实际履约能力;若目标公司劳动案件较多,则其劳动人事管理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缺陷;若目标公司存在对外大额担保诉讼,可得出目标公司或存在承担大额债务风险的初步推论。故,案件类型分析,一方面可为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另一方面投资人可根据分析,在并购后可对公司经营管理、合同管理、人事管理方面进行整改,完善公司运营机制。

2.涉案主体地位分析。若目标公司在涉诉案件中诉讼地位大多为原告,可在初步了解基本案件事实后分析得出公司既往履约情况良好,但或存在较多应收账款的情形;另,可就被告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判断应收账款回款以及坏账的可能性,进而给投资人明确的指向;若目标公司在涉诉案件中大多情形为被告,亦可结合案件事实、诉讼结果分析得出,目标公司既往履约信用情况以及因诉对外负债的具体情况,就此进行总结性披露,帮助投资人判断收购风险。

3.案件年度分布趋势分析。通过整合诉讼数据可得出目标公司近年涉诉案件数量的分布情况。若目标公司近五年内诉讼案件图表呈直线上升趋势,则可分析得出目标公司近年生产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可能存在较大风险;若诉讼案件图表呈下降趋势,则可分析得出目标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能力尚不存在重大障碍、履约能力较好。需特别说明的是,经营业务的稳步发展也是涉诉案件攀升的诱发原因之一,因此以上分析的预测应当综合目标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予以深化,避免最终分析结论与客观现状截然相反。

4.案件结果分析。通过对目标公司涉诉案件结果的整理,向目标公司法务人员发送《关于判决、仲裁、调解履行情况核实表》,得到案件最终的履行情况。若目标公司案涉金额较大且为金钱给付方,结合目标公司财务情况,可分析得出目标公司负债风险较大的结论;若目标公司案涉金额较大但为金钱收受方,可分析出目标公司应收帐款较多,不存在重大因诉负债风险的结论;若目标公司为金钱给付方的案件调解结案数量占比较大,可知其经济损失或因调解减少、目标公司具备一定履约诚意等结论。

(四)兜底声明与承诺

通过采取主动披露、书面核查、现场走访、人员访谈等方法核查后仍然存疑的涉诉事项,可酌情提出由目标公司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出具声明与承诺的方式进行兜底核查。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涉及对该等事项的描述时,若采纳目标公司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的内容,需要特别说明调查方法受限可能带来的相关事项不真实的风险。

当然,目标公司的承诺和声明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尽调风险,但律师事务所作为委托人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参与尽调时应首先“竭尽全力”的调查,尽可能向委托人还原目标公司所有涉诉事实背景,而不是将可查可不查事项尽归于“兜底”,兜底声明与承诺是一种保护,但也是一种难以避免的无奈。

结语

尽职调查是一个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推动到对称的过程,该过程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当然涉诉案件分析仅为整个尽职调查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最终项目的落地与否还应依赖于尽调报告对于目标公司整体的信息披露和所涉风险的全面分析。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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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并购重组| 拨开云雾看本质——尽职调查中从涉诉案件维度分析目标公司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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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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