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REITs项目为何要通过基金或是信托搭建股债结构?‖第四章类REITs标的资产并购与股债结构的搭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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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15:21 3548 0 0
REITs项目在运营时,项目公司产生了运营收入,会产生企业所得税。

作者:余文恭、王程锦

来源:ABSPPP这群人(ID:ABSPPPer)

第四章 类REITs标的资产并购与股债结构的搭建(上篇)---概述

Q4.1 为何要搭建股债结构?

REITs项目在运营时,项目公司产生了运营收入,会产生企业所得税。构建股债结构,特别是对项目公司的债权结构设计,对债务利息的支付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税前优先扣除,剩余部分才属于应纳税收入。因此构建股债结构可以形成税盾,合法的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节税的效果。此外,股债结构的搭建还可以减少折旧、摊销等因素对专项计划现金流的影响,以归还借款的方式归集现金流。[1]

Q4.2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股债结构的比例多少才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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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债的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即项目公司)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即基金或信托计划)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Q4.3 为何要通过基金或是信托搭建股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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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通过基金或是信托搭建股债结构,是因为:

1、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专项计划可以成为抵押权人,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可以看见主管部门只允许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情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的项目在交易结构设计上就会选择由信托公司担任专项计划管理人。有关于信托公司可否担任专项计划管理人的问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公司试点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事项的函》(债券部函[2018]488号),中国证监会已与银保监会信托部会商和征求意见,一致同意在目前已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且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丰富的信托公司中选择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完善、监管评级良好、合规状况良好的信托公司参与试点[2],由此可知,符合试点条件的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

2、不希望披露底层资产的重组安排。前面有讲到,类REITs涉及资产重组,这就必然涉及到底层项目公司的经营数据及税收筹划安排,这个部分往往是类REITs业务的操作难点所在,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并不想大白于天下[3]。

Q4.4 可否不通过基金或是信托,而直接由专项计划搭建股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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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计划可以直接搭建股债结构。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以及第3款的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由此可知,基础资产可以是财产权利、不动产收益权或是其他证监会认可的财产权;而项目公司的股权与债权皆符合前述的条件,因此专项计划可以直接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与债权。

Q4.5 如何通过基金或信托计划收购标的资产

以专项计划通过基金或是信托计划收购标的资产,一直是类REITs模式中,用于收购标的资产的一种常见类型。之所以采取此一类型的原因在于,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专项计划可以成为抵押权人,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可以看见主管部门只允许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情形。为此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基金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或是专项计划也可以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收购项目公司的债权,并且完成抵押以及质押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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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6请分析基金或信托搭建股债结构的优缺点?

基金
信托
发放股东借款,抵押登记具有不确定性;通道成本可控;过桥资金规模小;
发放信托贷款,可办理抵押登记;通道成本高;过桥资金规模大

Q4.7 如果专项计划通过基金收购标的资产的,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如果专项计划通过基金收购标的资产的,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专项计划募集资金;

第二、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并对基金进行实缴出资;

第三、转让基金份额;

第四、完成基金所有的实缴出资;

第五、基金收购项目公司股权;

第六、基金发放委托贷款。

Q4.8 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有哪些应注意事项?

转让信托受益权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信托贷款能否按期支付本息决定信托受益权的最终给付;

2、信托的规模、期限、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安排;

3、信托贷款的增信措施;

4、信托受益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5、信托受益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6、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完整性;

7、信托受益权转让的风险隔离措施。

Q4.9私募基金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有何限制?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 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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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类REITs项目为何要通过基金或是信托搭建股债结构?‖第四章类REITs标的资产并购与股债结构的搭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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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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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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