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征信系统!互金整治新政重拳出击网贷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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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22:01 2686 0 0
P2P行业爆雷不断,部分借款人抱侥幸心理,趁机恶意不履行还款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行业逃废债现象成风。由此,互金整治办发布通知,严厉打击P2P逃废债行为。今后网贷“老赖”将被纳入征信系统,受到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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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为睿资产(ID:VeryAsset)

编者按

P2P行业爆雷不断,部分借款人抱侥幸心理,趁机恶意不履行还款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行业逃废债现象成风。由此,互金整治办发布通知,严厉打击P2P逃废债行为。今后网贷“老赖”将被纳入征信系统,受到失信惩戒。

2018年8月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互金整治办)发布《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下称《通知》),严厉打击借款人的恶意逃废债行为。

《通知》指出,为严厉打击借款人的恶意逃废债行为,要求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上报借本次风险事件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下一步,全国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上述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此次针对的对象除了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以外,还包括出险平台中失联跑路的高管。

各地积极回应,目前上百万条涉嫌恶意逃废债的信息已经上报,有关部门正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逃废债成风气

所谓恶意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即有还款能力,但不履行还款的责任。

近期P2P风险爆发,部分借款人就借机恶意逃废债,逾期不还款,等待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倒闭,从而逃脱还款义务。此外,由于之前P2P借款人未纳入国家征信系统,加上恶意催收被严厉打击,“老赖”与平台之间地位不平等。平台的正常催收工作不好做,甚至出现“平台电催只要打电话,借款人就报案举报”、“投资合同没到期,债转不出去,投资人就报警平台非法集资”等情况。很多平台借款被恶意拖欠,加剧了P2P平台的风险暴露。

恶意逃废债一旦形成风气,平台借款收不回,投资者信心受打击,就会导致网贷平台资金危机,危及到正规平台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此前,互金整治办对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九项明确要求,其中之一就是严厉打击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

百行征信成立

《通知》里所指的征信系统有两种:其一是政府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二是拥有个人征信牌照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即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下称“百行征信”)。

2018年2月22日,百行征信一举拿下央行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是央行向社会机构颁发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百行征信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亿元,主要股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考拉征信、深圳前海征信等8家个人征信试点单位分别持有8%的股份。
百行征信在弥补个人征信短板、活跃征信市场、破解网络小贷“多头借贷”等方面被寄予厚,是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目前百行征信在有序地跟P2P机构接洽,逐步地会将P2P信息纳入到百行征信系统里。
 
纳入征信后果

《通知》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惩戒而惩戒,而为了督促借款人履行欠债还钱的义务,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构建良好的行业信用体系。

征信对“老赖”能形成一定的威慑力。P2P平台恶意拖欠债务人员的填报表格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借款平台名称、累计借款总额、剩余欠款金额、拖欠开始日期、是否失联、催收情况等。
目前监管部门已协调央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做好相应的技术和业务准备。等失信人名单正式确认,会将其纳入征信系统,限制其以后的融资渠道,包括房贷、车贷、个人消费贷款等。
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设也已经在路上。互金整治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表示,对于借本次风险事件进行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要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等措施。
无论P2P平台是否正常运营或是暂停营业、清盘退出、经侦立案,只要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通过债务履行等方式消灭,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P2P平台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一直不还款的话,还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甚至变成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乘坐飞机、出国出境、旅游度假、高消费场所消费等都会受到限制。
 
附《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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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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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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