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销售新规出台后,这些重点事项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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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20:12 1967 0 0
2021年5月27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销售新规早在2020年12月即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21年5月27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4号)】(以下简称销售新规)正式出台,销售新规早在2020年12月即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销售新规的出台,将会对现有理财产品的销售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明确界定理财产品销售行为

销售新规规定,“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属于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情形之一。

那么,如果不是合法的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即便借助其网站展示产品的部分特征信息,亦为禁止的行为。这将限制某些理财子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引流的渠道。

2、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

销售新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销售新规还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其实,笔者认为此处规定给人以想象空间,首先销售机构明确为理财公司及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未经许可,非金融机构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是否意味着,经过许可,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销售理财产品。

3、进一步规范业绩展示

销售新规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这将对现有的业绩展示方式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在短期内可能是不利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但长期来看,也是净值转型的必然要求。

4、理财产品销售的高度标识性

销售新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如果是网点销售,理财产品销售须在有明显标识的理财销售专区进行。

一直以来,理财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基金投资等,都可以被称为广义的理财,甚至某些银行将基金等产品也列入理财产品大类之下,自此新规出台后,此类行为将被禁止。此外,对于网点销售,各机构还需要设立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销售专区。

5、对代理销售协议的内容进行强制规定

销售新规第十一条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强制要求,即至少要包括某些列示的特定内容。

目前实践中,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的约定不够明细,后续整改期内,相关协议将需要重新拟定签署。另外,代理销售协议的签署主体强制为代理销售机构总部与理财公司,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需要公告并向监管报备。

6、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将须强化

根据销售新规的要求,代理销售机构需要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进行尽职调查及名单管理。理财公司需要对代理销售机构进行尽职管理,包括名单管理、定期评估、调阅录音录像资料等。

据此规定,这就要求理财公司及代理销售机构均须对理财产品的销售建立更为细致的管理制度,部分事项还需上升到董事会、高管层,各个机构均须尽职履行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管的检查。

7、向特定对象销售的产品须单独出具合规意见

销售新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对拟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实施专门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拟销售产品的投资方向、策略、风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出具专项合规意见并留存备查。”即,向特定对象销售的产品,不只是要经过合规审阅,还需要合规专门出具专项意见备查。

8、明确理财产品的起始销售时间限制

销售新规不得有的情形包括“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即在取得等级编码前,不开展该产品的销售,这将遏制产品设计阶段的市场预热等行为。

9、理财产品销售需要进行双重评级

销售新规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产品评级,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理财公司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当前,理财产品只有一个产品评级,该评级由理财产品管理人给出。未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需要给出销售评级,而且该评级可以与产品评级不一致,并按孰高进行评级披露。

10、对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进行了规定

销售新规对销售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销售人员需要进行上岗资格认定,且明确了需要持续学习的时间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理财销售人员需要与理财销售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等员工,将不得开展理财产品的销售。而且,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比较广泛,包括了从事销售行为的人员,比如,当前流行的直播,在直播间提供投资建议的投资人员,均应认定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范畴。

11、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正逐步受到监管的重视,多家机构因侵犯消费者权益被通报。销售新规专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规范,包括在收集个人信息方面,沿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要求,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在投诉处理方面,要求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机制,并开展定期自查等。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在理财销售过程中得到更多重视。

不过,为推进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管理的平稳过度,监管机构给予了6个月的整改期。即对于新规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新规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新规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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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理财销售新规出台后,这些重点事项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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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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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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