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降成本”思考地方发展与财政的深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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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11:16 3047 0 0
“降成本”与地方稳定发展,确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开了《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要求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19项任务。

从保经济、保主体、保就业的需求来说,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维持许多地方经济健康的必然举措;但这些保主体的工资,实际上与市场化发展、地方财政的需求背道而驰。这使得我们可以从“降成本”中窥见当前地方发展与地方财政间的深层次矛盾:

减税降费:加剧土地财政依赖

近年来,地方政府的主要基建投资领域已经从土地开发转向了产业基础设施。但由于经济周期、优惠政策与减税降费,近年来政府投资产业的效率相当低下;不仅无法覆盖前期基础设施的投入,甚至还需要政府持续的补助与投资。

在地方财政本身就处于“紧平衡”的情况下,继续降低税费显然使得地方政府的压力进一步加剧。然而作为长期发展的产业也不得不投,当前的市场主体也不得不保;重压之下的地方政府要么选择债务扩张,要么选择继续土地财政。对于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问题,地方政府并没有别的选择。

降低成本:财政资金补贴产业

文件中提出,要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以及降低房屋租金成本。这对当前稳经济、稳主体的需求来说是必要的,也是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的必然之举。

但是,这些被降低的成本要么是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收入、要么来自于地方的财政补贴。因此,这些降成本的部分,从本质上来说是财政资金在补贴产业;也就是通过积极财政在维持市场主体、经营业主的正常运转。

不过,此举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帮助市场主体增强竞争力或者渡过难关,本质上也不过是续命而已;在产业升级与互联网时代的大潮下,业态的升级与更新换代是阻挡不了的,财政资金的投入并无法收回、也无法对当地产业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

金融扶持:保主体与政治正确

意见还提出,要深化金融让利有效支持实体经济;通过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优化企业金融服务。在实际操作中,也往往要求地方政府牵头为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虽说保主体是绝对的政治正确,也是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重点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也有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扶持企业发展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尤其是政府的小微担保公司、地方国企为民营企业提供增信担保后,往往出现连锁反应;在财政已经困难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债务危机却成了地方新增融资的导火索。

保主体与考虑实际情况,往往两难。

推进物流:公益性难收回投资

在建设国内大市场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全国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工作重点;文件将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作为了工作重点之一。但在交通持续加强投资、现金流耗费巨大的背景下,降成本要求取消或降低部分公路民航港口收费、持续降低铁路货运成本、完善交通物流基础设施;显然再次对各级财政提出了很大的困难与挑战,又让地方政府再次面临两难问题。

虽然物流产业本身发展较为市场化,但配套的基础设施仍然需要由地方政府广泛投入,社会资本也往往只负责经营性的部分,偏向公益性的大部分很难在短期收回投资、仍然需要政府持续投入与负担成本。

因此,这本质上依然是政府补贴、扶持产业在发展,且难以在短期获得收益支撑;前期投入的资金又往往存在期限错配,进一步加剧了地方财政与城投的资金压力。

在市场化制度不完全、不完善、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降成本”与地方稳定发展,确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地方财政与城投的债务压力,又因为工作目标的要求被再次加剧。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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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从“降成本”思考地方发展与财政的深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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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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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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