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涉案债权,但法院未变更执行主体前,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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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21:23 1292 0 0
债权人转让涉案债权,但法院未变更执行主体前,不停止执行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一、在法院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前,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的执行申请,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符合法定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转让涉案债权协议,但并未通知被执行人,亦未将协议提交执行法院,未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人始终未变。至于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履行,对执行程序没有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中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简要案情】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持有的苏州某公司49%股权予以评估拍卖;

二、上海某公司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人中材某公司与案外人已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债权已经由案外人受让,但案外人并未申请法院要求处置上海某公司的财产,也未申请拍卖上述股权,因此应当停止拍卖行为,避免损失。中材某公司则认为,其与案外人的债权转让因未通知债务人不生效,该协议也未实际履行,至今债权未转让。

三、北京一中院查明事实:中材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材将本案涉案债务转让给案外人,在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应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后,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案外人向北京一中院出具说明:与中材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一致同意不再履行该协议,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四、北京一中院认为,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上海某公司不生效,上海某公司仍应当履行义务,裁定驳回异议;

五、上海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北京高院认为,即便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甚至提交了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在执行法院未裁定变更前,执行程序仍应以立案时的申请执行人为准,裁定驳回上海某公司的复议请求;

六、上海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导致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持股权停止拍卖的效果?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诉请求;

【裁判规则】

一、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签署协议,但双方均未向执行法院提交该协议及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始至终没有改变;

二、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履行等,只是协议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问题,对执行程序没有影响;

三、执行法院依据申请,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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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债权人转让涉案债权,但法院未变更执行主体前,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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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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