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说《人民的财产》来说央企担保注意事项

刘韬 刘韬
2021-11-21 13:07 3104 0 0
周梅森小说《人民的财产》改编的影视剧《突围》中,有一段是民企荣成钢铁集团的董事长钱荣成为自己企业在京州城市银行5亿贷款,找到央企京州中福集团的总经理石红杏,希望京州中福集团能够为自己企业提供担保的剧情。

作者:刘韬

周梅森小说《人民的财产》改编的影视剧《突围》中,有一段是民企荣成钢铁集团的董事长钱荣成为自己企业在京州城市银行5亿贷款,找到央企京州中福集团的总经理石红杏,希望京州中福集团能够为自己企业提供担保的剧情。

央企对外担保屡见不鲜,但一些违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甚至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0月9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通知明确,为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现做如下8大要求:

1、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央企应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2、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

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3、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

央企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4、严控融资担保规模

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

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5、严控超股比融资担保

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6、严防代偿风险

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7、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

央企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8、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

央企应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3年内全部完成整改。

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在2年内清理完毕。

根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在2021年元旦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综上,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生效后,凡是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都应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否则,担保合同对担保权人来说原则上无效。担保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提供担保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认定为善意。担保权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权人构成善意且担保合同有效,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担保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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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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