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市场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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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14:46 2933 0 0
一个很大、很广、很长远的命题

你要记得那些

大雨中为你撑伞的人

帮你挡住外来之物的人

黑暗中默默抱紧你的人

就好像你不该忘了那些

收包前为你尽调的人

排除万难为你处置的人

不惜一切代价给你兜底的人


对于早睡的投资人,就像早早的躲进了船舱

留给不良人的

就是那些每晚不定时失眠和惊醒的惊涛骇浪

把投资人的风险看得比自己更重要

这是所有不良人从业至今的初衷


不良资产市场化之路---- 一个很大、很广、很长远的命题

笔者就自己不慎而微的一些想法及看法进行分享,如有不当之处

还望同行们海涵!也因笔者最近琐事繁多所以迟更,直到国庆假期才

略有时间更微,对来信的读者说一声抱歉!日后必定严厉要求自己

控制时间,按时更微!

2019年,整个不良二级市场趋于活跃,投资者数量快速增加

参与主体更为多元化,行业的集中密度不断提升,业务模式

和交易产品主体规模小,处置方式更现多样化,对此蓬勃激进的势头

笔者将对金融债权资产处置中的风险以及区分债权、物权的性质进行分享!

债权与物权的性质区别

财产权体系中,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关系的整个运作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和手段

支配权及请求权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并享有标的物利益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

而债权为请求权,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障碍,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标的物,即可以使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就好比金融资产可分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和其他金融资产,以现金形式或高流动性资产形式存在的资产是指由于个人投资行为而形成的资产

有读者曾提问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是否合规,

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属风险投资,且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力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债权市场化行使中的优先清偿

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其中必要清偿的有

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受理中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等,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税收;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它与一般债权不同主要表现在: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而非私法,税收债权是公法上的权利,税收债权的权利主体时国家,因为具有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殊性

工资;工资享受优先债权,雇员是非自愿的债权人,谈判力相对比较弱,他们不能获得担保,不能坚持要求获得偿付,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得到破产法的特别保护

对于不良资产市场化之路,从业者更多能做的,就是贡献出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加强行业水平的提升,提升竞争环境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但问耕耘,莫问收获!以上观点纯属笔者个人观点,欢迎业务交流沟通微信:hx404040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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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不良资产市场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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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我们一起终身学习。希望能和你一起学习探讨,微信:hx40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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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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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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