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去杠杆,基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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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14:15 2158 0 0
“十四五”时代的玩法都与过去完全不同。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最近,城投们的日子不好过。

从业务上来说,深化预算改革与查处政府隐性债务的影响都很大,导致开展新业务面临许多困难与挑战。

从融资上来说,非标融资全面收紧、公开市场融资的难度也在快速上升,城投传统的融资职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现实障碍。

但是,“十四五”的一系列任务与目标已经下达地方;地方政府与城投仍然面临着非常多的任务与投资。在城投被迫降杠杆的当下,地方基建该如何是好呢?

“举债投资”,已成往事

在今年初公布的深化预算改革中,再次提到了对空壳类、没有偿付能力的融资平台要进行关停;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城投公司仍然是地方政府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正如前财长楼继伟所说的一样,城投公司仍然会长期存在。

因此,当前针对城投举债的一系列改革与措施,并不是为了限制城投公司的发展,而是旨在转变城投传统的依赖地方政府信用进行“举债-投资”模式;让这一低效的、可能造成地方债务庞大负担的模式成为历史。

这也是为何近期许多城投开启了新一轮的改革与转型。在逐渐剥离地方政府信用后,通过整合资产、业务转型等操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城投;在做大资产规模、增强现金流后,降低负债率与偿债风险,实现城投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化运作,初见端倪

在城投传统的“举债-投资”模式成为历史后,许多城投对如何进行基建投资仍然感到茫然;这既是由于当前基建市场化模式刚刚起步、尚不成熟,也是由于地方政府对政府付费与隐性债务的理解仍然较为模糊、经常将两者混为一谈。

在市场化改革与城投去杠杆的双重背景下,并不是让城投就此停止地方基建项目;而是要求转变思路与方法,利用国有企业作为地方基建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平台,在项目收益自平衡、不增加债务率的情况下进行基建投资。

如片区内收益平衡的片区开发项目、项目收益自平衡专项债券,都是依据这个思路进行;如今的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贷款,同样要求运用市场化模式、将项目收益与政府债务进行剥离。

因此,在对城投债务持续限制的大背景下,未来基建项目将迎来市场化模式的高速发展。新一轮的基建项目将由传统的政府投资、城投代建转向市场化模式,即由城投作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建设、享有项目开发相关的收益,政府与财政只是起到协助与缺口补助,不再进行无限制兜底。

这也意味着未来的城投将依据能力与发展出现新的分化,评价城投的主要指标不再是地方财政,而是与政府支持力度、城投市场化程度高度相关;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中西部地区,势必会整合、出现一批新的大型城投集团。

“专业细分”,大势所趋

在城投主要作为融资平台存在的那些年,城投自身的业务能力是比较薄弱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投融资工作上。但在市场化时代,城投正在从融资平台转向综合国有企业,这也就意味着城投必须要把自身业务做实、做透,才能把形成资产沉淀、才能把地方业务的利润留存在公司。

这意味着未来城投对外合作的过程也将出现明显的变化,不再像过去将工作直接外包、交给社会企业完全运作;而将是作为项目业主,将各个环节进行更为细致的拆分。既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也是通过专业细分与管理,进一步控制成本、提高企业收入。

因此,看似简单的城投去杠杆,实则是基建投资行业的“蝴蝶效应”;不仅将带来基建投资的市场化改革,也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内部专业细分的程度。

无论是城投还是基建企业,“十四五”时代的玩法都与过去完全不同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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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城投去杠杆,基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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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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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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