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临空:持有人会议召开未达到有效条件,议案却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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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15:44 1923 0 0
前两天,重庆临空因资产划转的事情, 18临空投MTN001、21重庆临空MTN001和21重庆临空MTN002分别召开了持有人会议

作者:债券球

前两天,重庆临空因资产划转的事情, 18临空投MTN001、21重庆临空MTN001和21重庆临空MTN002分别召开了持有人会议,并就持有人会议召开未达到有效条件进行了公告。协会产品就持有人会议召开未达到有效条件进行公告并非个例,但是在此前提下,个别议案依然可以执行却较为少见。

一、事情经过

(一)具体议案

上述3只产品涉及的议案均为两个,分别涉及:资产划出和资产划入,具体见下图。本文讨论的主要是议案一,关于发行人计划将下属子公司重庆创新经济走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划出。

(二)持有人会议无法生效的原因

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未达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总表决权数额的 2/3 以上,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会议未生效,无法就会议议案形成有效表决。

(三)议案可以执行的原因

根据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果第二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仍未达到出席会议比例要求,则视为投资人同意发行人拟做出的资产划出行为。发行人就此事项已经连续召开两次会议,出席人数均未达到要求,因此,发行人可以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执行资产划出的行为。

(四)其他

发行人目前旗下存续多只债券,除上述3只公募债券外,还有1只公开发行的企业债:22临空投债,其余7只均为私募品种。对于议案一,22临空投债已经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获得通过。而7只私募品种,因为是私募,相关信息并不披露,因此无从了解。

二、对此事的一些探讨

本次议案可执行,是因为两次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数额不足2/3,就此事,有两点值得探讨:

(一)持有人会议算不算召开?

通常情况下,如果需要参加会议的人没有来,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这种会是不会开的,比如:董事会。如果参加董事会的最低人数都不够,按理来说,这种会不可能形成决议,因此,这样的会也不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同样的条件下,算已经召开了吗?

对于重庆临空的相关事项,笔者以为,的确召集了,但是算不算开,很值得商榷。如果不算开的话,还能满足《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要求吗?

(二)2/3比例设置的合理性

如果按照募集的要求,连续两次未达到2/3,即可执行资产划出,那么就意味着,如果发行人能够左右大于1/3的投资人,即可随意进行资产划出。在此前提下,其他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未免就有些牵强。

当然发行人可能也会觉得自己有委屈的地方,如果要求2/3以上的人参加,才算有效会议,但是参加会议的投资人一直达不到这个比例,那么资产就不可以划出了吗?

对比,笔者以为,持有人会议应当参照公司法股东会的相关设置,计算表决比例的基数应当为参加会议的表决权数量,而不是全部有效的表决权,在此基础上,再设置相关比例会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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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重庆临空:持有人会议召开未达到有效条件,议案却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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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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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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