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计税成本

齐精智 齐精智
2022-03-24 20:03 2569 0 0
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计税成本。

作者:齐精智律师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的股权原值就是股权计税成本。齐精智律师提示在自然人转让股权时,(转让收入﹣股权原值)×20%=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但股权原值并不等于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东认缴出资≠股权原值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4.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个人股东资本未缴足部分不得计入股权计税成本。

二、股东实缴出资=股权原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初始投资股权原值,是自然人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包括:1.自然人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被投资企业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

三、股栋实缴出资+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股权原值

自然人出资或者增资时,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在股权转让时也计入股权原值。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自然人股东取得的

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初始投资股权原值,是自然人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包括:2.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按章程、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持有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股东初始投资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是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包括自然人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企业的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以及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个人股东资本未缴足部分不得计入股权计税成本。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转增额不计入股权计税成本。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综上,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计税成本。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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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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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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