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燕:​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执行难的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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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17:51 6306 0 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燕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黄燕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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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燕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执行难的纾解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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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法律学界的同仁,大家下午好。10月是北京最美最好的季节,我刚才在来会场的路上虽然很匆忙,但是看了一下海棠树硕果累累,像我们的破产法一样。我来自江苏海门,昨天来的时候一些朋友问我海门在哪里,我就告诉他们最近有一部很热播的电影叫《我和我的家乡》,请允许我先应景地介绍一下我的家乡。

海门位于江苏省南通市的东南,人口99万,靠江靠海靠上海,素有江海门户之称,是教育之乡、科技之乡、建筑之乡、纺织之乡,也是清代状元著名的实业家、教育家张謇先生的故里。

海门在1997年设县变市,今年7月份正式设区。今年6月份,我们海门法院入选了江苏省高院确定的与破产相关的制度法院,现在也为破产制度打造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我现在在这里抛砖引玉一下,汇报一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执行难的疏解。

我认为第一,这个主题首先应该确立微观和宏观两个视角,债务危机会结出恶果。我们海门是作为纺织之乡,家访企业比较多,一些家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频繁出现企业间互保,企业与实际控制人股东间的互保,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借款的情况,在资金链断裂之后个人债务出现极端的困境。像我们有一个小微家访企业实际控制人,因为他名下和他的企业一些融资的需要,他作为担保人承担了巨额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连带债务,他本人还因为急于向小贷公司贷款,还涉嫌了行贿,现在也已经移送审查起诉。这些债务给他造成了现在个人的情况不仅是很困难,而且要受到刑事的制裁。

其实上面的例子不仅仅是个例,我们现实生活中衍生出来暴力催收高利贷的情况也是很有普遍性,像前面时间热播的《隐秘的角落》里面张东升也是这种情况,现实中间这种情况也很多。上述的悲剧,正是因为这种个人的破产免责制度所吸取的深刻的现实,这是从微观的角度。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免责是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逻辑起点,去年的6月份,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关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着重强调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第三人连带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以依法合理的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从这个规定不难看出,对于自然人因生产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导致破产免责,是个人破产制度在设立上的一个逻辑。

第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我认为是疏解执行难的突破口,平等原则下的竞争乃是市场所共有的基本价值,就破产制度而言,其仅仅是对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依法分配财产的强制措施,更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救济措施。同样,作为市场主体的自然人基于平等原则也应该被破产制度所吸纳才能更好地发挥破产制度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避免只有企业可以破产的行为的单腿蹦。

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指个人破产终结以后,破产债务人尚未能清偿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或者一定范围内给予免除,该制度的目的就是减轻破产后债务人的负担,使他能够重新上阵。因此在各类破产的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

但正如硬币有正反两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免责所带来的巨大诱惑,就是以逃避债务的目的被滥用。故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定的时候应该设计相对严格的标准,以及在配套完善的基础上让个人财产消费情况可查而且易查,让个人破产的可信可验,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确实是疏解执行难的一个很好的出口,但是应该要避免出口伤人。

第三,理性尊重立法模式,尊重现实的国情和民众的情感。破产免责的立法模式一般来说有三种,就是债务人免职,许可免职,和比较少采用一个混合的方式,这些内容我在这里不再赘述。我认为我国未来的立法比较适合采用选择以申请人免责为原则,以多种免责为例外的多种混合模式。以申请人为主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人信用体系尚待完善。当然,免责主义建立在公民高度诚信的基础上,以防利用这个制度来逃避债。许可免责主义用司法权的大闸为免责上了一道防线,更具公信力。第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符合民众的认知。我们古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国人对债务人所持的道德批判的态度,所以许可免责主义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内容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以多种免责为辅,是为了将来完善配套的制度留下的弹性空间,破产免责制度建立的社会土壤是健全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所以我认为破产免责情况也应该逐步纳入个人的征信,并随着破产制度的推进进行更新,这样将形成个人信用体系助推破产免责准入门槛的认定与破产免责的审查监督,反作用于个人体系的双赢。

以上观点有不对的地方,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最后感谢组委会在这个特殊的日子为我们准备这样一场学术盛宴,谢谢大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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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主题演讲|黄燕:​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执行难的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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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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