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的“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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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12:07 1759 0 0
风险事件,像幽灵一样在市场上游荡。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周末,国务院金融委召开了第四十三次会议,研究规范债券市场发展、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会议提出,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于是一夜之间,被动摇的国企信仰大幅回归;加上冀中能源最终实现兑付、未出现公开违约,更是为市场树立了信心。

尽管大范围违约、引发系统性风险是不可容忍、也是不会出现的;但高层的表态也并不意味着本次风波已经彻底过去、未来一切照旧。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当前的不确定性或许只是一场“压力测试”,更大的不确定性仍然持续。

去僵尸企业与保主体

自开启“供给侧改革”与“去杠杆后”,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国务院国资委在2019年初曾表示: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助于稳增长防风险。“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处置’僵尸企业’短期看可能会影响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速和就业岗位,带来阵痛;中长期看,却能够破除无效供给,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等。这其中涉及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平衡处理。”

因此,让一些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破产重整,亦属于改革的主要方向。这是加快市场出清,释放大量沉淀资源的必经之路,也是让资源从过剩领域流向更有发展潜力的领域,从低效领域流向高效领域,建立一个高质量的市场经济的阶段性过程。

但是,受疫情影响,今年的宏观经济运行大力“求稳”,提出“保市场主体”等六保六稳工作,以期实现经济运行平稳、社会总体稳定的目标。也正是在此基础上,许多“僵尸企业”再度续命,随着疫情经济的持续继续运转了一段时间。从统计局数据来看,1-10月经济恢复稳定,距离恢复到疫情之前的水平已经很近;在此基础上,新一轮的“去僵尸企业”可能即将再次启动。

同时,在9月后出现的风险事件也让我们意识到“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在今年积极财政的总体要求下,地方政府的“紧日子”仍然还在持续,收支缺口的压力导致地方政府并无太大余力救助国有企业。在地方总体财力没有改善的情况下,信用风险事件仍然可能再次出现。

绑架信用与刚性兑付

“国企怎么能违约?难道国企不应该讲信用吗?”这是近期市场的主流声音。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国企的融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国企并非是“铁板一块”,不同的企业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在总体国企保持刚性兑付的情况下,就有一部分经营情况差的国有企业绑架“国企信用”,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强行融资,最终造成了信用风险事件。

这些国企早就偏离了基本面,出现风险事件并不令人意外。发生风险事件后,更像是对市场起到了警示作用,也促使金融市场让绑架信用的僵尸企业实现“断奶”,实现处置企业的目标。这一点在金融委会议的表述中也能找到:既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同时也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总体信用的回归并不代表强行“刚性兑付”还会继续。逃废债等行为因素或许不会再有,但市场化运作的破产重整、企业关停,并不会就此消失。

积极财政与债务高压

近期风险事件的背后,实质上是财政的持续紧张。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首先保财政、其次保城投、最后保国企。一旦出现资金的极度紧张,某些压力过大的国有企业,不得不成为“弃子”。因此,未来的风险事件与财政基本面有高度联系。

但是,由于地方债务仍然高压,财政改革仍然将坚定持续的去杠杆、挤水分。因此,未来几年的财政绝不会走向宽松,即使需要积极财政也是出台定向的投资工具,地方财政的“紧日子”将长期持续。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坚持保住城投已经竭尽全力,大量国有企业不得不走向债务市场化运作,不再勉强保留,新一轮“混改”也将在此基础之上开展。在处置地方债务逐渐进入深水区后,或许还会有其他风险事件出现,尤其是不合规的融资方式、不合规的资金投向,极有可能成为监管的重点。

结语

本轮债市风波最大的意义就是让高层摸清了当前债市的“底线”。一周前,许多金融机构表态“可以接受正常的违约、但不接受恶意逃废债”;但当债券真正出现规范的、市场化的违约后,或许更觉得痛苦、不能接受。

从当前的具体情况看,违约将是“偶发”事件,不会产生大量事件;但违约事件绝不是孤立的,其中的结构性问题还将伴随我们很长的一段时间、像幽灵般突然出现。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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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用的“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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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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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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