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中个人合伙人的12大税务风险

齐精智 齐精智
2021-04-02 14:21 3484 0 0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中个人合伙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

来源:齐精智律师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中个人合伙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齐精智律师提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可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只要合伙企业实现收益,即使没有实际分配,各个合伙人也应该纳税。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规定 ,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限额计算扣除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明确。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相关要求,合伙企业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按照规定对职工薪酬、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特殊支出项目进行调整,而后得出的金额才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直接由个人合伙人按照20%计算个税。其他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计入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有综合所得的,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不得扣除6万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六、合伙企业投资人工资不能在合伙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每月都领取了工资,也都按照工资薪金扣缴了个税, 但是企业在进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被税局告知,投资人领取的工资不可以作为合伙企业成本费用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七、合伙人的工资是否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会涉及两个税目,一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是经营所得。所以,不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合伙企业投资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该并入到经营所得中一并按“经营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

八、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息、股利、红利的明确按20%缴纳个税,不能核定征收。合伙企业只有经营所得可以按照核定征收。

九、个人合伙人以货币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人,不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

十、个人合伙人以货物资产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征收增值税,要征收所得税。

自然人不存在投资视同销售的规定,不缴纳增值税,也没有附加税。个人以货物出资,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差额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税率是20%。

十一、自然人通过双层有限合伙持有有限公司股权

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A有限合伙企业再和自然人丙成立B有限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在持股有限公司。现有限公司分配红利。

1、股东自然人丙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0%,由公司代扣代缴。

2、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应当按照经营所得5%-35%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个人通过私募基金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差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募基金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自然人通过信托等私募性质的资管产品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愈发常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严格来说,私募性质的资管计划不能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管理人在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时,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同公募性质的资管计划一样,转让所得不属于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管理人无须缴税。

综上,合伙企业投资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该并入到经营所得中一并按“经营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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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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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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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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