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提出“实质穿透”理念,胜诉判决还会只是“一纸空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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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11:34 2688 0 0
2020年7月22日,最高院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作者:潘天文、张王谧

来源:纵横执行(ID:Legal_enforcement)

2020年7月22日,最高院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这篇《意见》顺应了时代主题,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相结合,为司法改革带来了方向指引。

其中最令人眼前一亮的是,文件中提到的“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内容。短短一句话,却准确地给我们传递了最高院解决当下执行困境的信心和决心。

当一个名词被反复提及时,一定有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实质穿透”——识得庐山真面目 

通俗来说,“实质穿透”就是拨开层层迷雾,让真实的事实关系、法律关系浮出水面。

例如,在(2014)民提字第178号公报案例中,最高院就曾明确,“印章真实并不等于协议真实”。这一突破合同文本表面审查的审判思路,就是“实质穿透”思维的具体体现。 

早在去年11月份发布的《九民纪要》中,最高院就提出要“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而近期通过《意见》传递的“实质穿透执行理念”则是对“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承接和延续。 

审判和执行作为司法程序的先后阶段——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审判的结果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对判决的落地执行才能根本实现,执行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关键环节,是司法程序的终端,胜诉判决不能执行,判决本身就毫无意义。

从各个角度精准打击,才能“实质穿透”  

1.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阶段的穿透角度

在对“实质穿透”理念进行综合分析和理解后,我们认为,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关键手段。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当现有的被执行人已经无法履行偿还的义务时,我们可以透过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从其内部的结构和外部的分支两个角度去追加其他法定主体的可执行财产,例如:

  • 从内部挖掘,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变更/追加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股权转让存在瑕疵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等。

  • 向外部探索,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变更/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等。 

上述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就是在执行阶段中,申请执行人和司法机关试图穿透被执行人“表面”的单一主体,追寻其他更多偿债主体的体现。 

然而,在追加被执行人的实务操作中,存在很多程序上无法实现的问题,比如当法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能否添加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只说明了可以直接执行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这一法院无法准确把握的情形,造成了各地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所提供材料的审查标准参差不齐。

虽然仍然存在一些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根据此次《意见》提出的“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今后司法改革的重点应当会放在如何将胜诉判决彻底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债权得到最终实现上,这无异于给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律师们打了一剂强心针。

我们也许可以期待,执行难这一众所周知的“老大难”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2.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审判阶段的两大穿透难点

在《九民纪要》中,体现“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规定有很多,例如:

  •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的极为具体细化的规定;

  •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的详尽说明;

  • 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合同中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等。

而在《九民纪要》提出之前,刘贵祥大法官在去年9月的讲话中也提到了“穿透式审判思维”,他把这一审判思维限定在商事交易如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案件范围中。探求“穿透性审判思维”当时提出的现实背景,是由于社会的迅速发展,P2P等新型金融产品的名称、种类层出不穷,从而使商事案件拥有其特有的新颖性和复杂性,确实需要透过其呈现的表面形态看清案涉金融业务的实质。

但从《九民纪要》的内容来看,“穿透性审判思维”已经不仅仅在商事审判中运用了,民事案件也应当参照适用。

在这一背景之下,我们再回过头去看“实质穿透”理念对审判这一司法行为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时,从文义上理解,我们会发现这一理念要求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时,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保持合理的怀疑,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证据材料中,应当试图透过证据材料探求案件事实;在对法律法规进行理解时,要对立法宗旨、立法沿革进行了解,对法条进行合理解释,不能肆意扩大或者缩小,避免曲解法条原意从而造成案件的误判。

结语   

不论是审判还是执行阶段,我们都欣喜地看到,“实质穿透”这一理念的提出,要求法院的思维方式适应当下根本解决法律问题的现实需要,这是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走向。

既然要在执行阶段“实质穿透”,如果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省略重复的审判步骤,减少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直接追加相关的被执行人,这将会是拿着胜诉判决却无从下手的当事人们苦海中的浮木!我们也将登上正义这座大山的顶峰!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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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提出“实质穿透”理念,胜诉判决还会只是“一纸空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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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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