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实务问答荟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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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0 1656 0 0
一是加快完善国有企业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总会计师人选,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聘任。

作者:李欣、王笑天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一、怎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资人监督?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快完善国有企业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开展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试点。”关于加强出资人监督,《指导意见》重点强调三个方面:

一是加快完善国有企业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投资规划、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流失的制度,包括从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角度提出的资本运营规范、“三重一大”行为规范、党风与廉洁从业规范等,重点要明确哪些行为规范是出资人允许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二是加强企业的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境外国有资产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重视在法人治理框架下运用出资人监督手段,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严格规范境外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管理,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有效运营。

三是开展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试点。为了更好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加强国有企业大额资金运用、重要领域和关键事项的财务控制与监督,《指导意见》提出开展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出的试点工作,使总会计师相对独立于企业,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的分权制衡,优化企业决策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依法规范经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的委派试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总会计师人选,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聘任。

二、为什么要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要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相适应,反映某一类人才、岗位劳动的市场价格。国有企业员工报酬也要符合劳动力市场要求,为企业吸引人才,提升竞争力创造条件。这样才能够反映市场客观需求,体现某一类人才、岗位劳动的市场价格。适应了这一点,劳动力流动就有了方向。相反,若国有企业员工的报酬严重偏离劳动力市场要求,就会造成人才流失,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

二是要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国有企业要坚持效益导向,进一步完善调控指标体系、调控方式,强化与经济效益、投资回报紧密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切实扭转部分企业工资与效益增长不匹配状况,确保企业用工总量、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竞争力相适应。

三是与劳动生产率挂钩,能够反映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劳动成果。劳动生产率提高,是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在具体企业的充分体现。这样可以鼓励劳动者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做贡献,既能体现劳动的价值,也能促进国企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体现了市场的共性因素,也体现了企业个体的个性情况,更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充分体现。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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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企混改 | 国企混改实务问答荟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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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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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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