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阿信
来源:阿信杂货院(ID:xintuoer1)
《惹不起“同意预售即视为解押”这个泼妇》这篇文章发表之后,就有读者第一时间提供了其他的案例,最具有典型代表的《最高院:抵押权人即使同意出售抵押物也不能由此认定其丧失了抵押权》这篇文章,乍看标题,核心意思和“同意预售即视为解押”是相反的。
我也慌了神,难道是我研究错了?我研究错了没关系,可因此给大家造成业务上的困扰就是罪过了。
马上翻看文中提到的案例《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陈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个案件是海南省高院在2018年审判的。看过之后,我放心了,该案例中金融机构没有丧失抵押权的原因如下:
第一,金融机构同意的预售证已经过了有效期,而购房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过了有效期之后签署的,因此,海南省高院认为在预售证失效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并未丧失抵押权。这个审判的司法逻辑和最高院审理哈尔滨案件中的逻辑是一样的,因此,也基本保证了司法判决逻辑的一致性,毕竟最高院的判决是2016年,海南高院这个案例是2018年,海南高院还是保持了与最高院的一致;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购房者不满足该规定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情形(书面购房合同、支付总价款超过50%、购买房屋用于自住且名下无其他房屋),购房者购买房屋是用于投资经营管理,而非自住,因此,法院据此认定,其也不符合规定排除执行的情形。
因此,最高院的案例和海南高院的案例结果看似不一样,但内在的逻辑却是相同的,判决结果不同只是案件具体情形不同而已。
“预售即视为解押”的结论依旧有效。
后记
借着这个文章,最后以一个读者留言结束:
你好,阿信,特别喜欢看你写的文章,我早先做地产,后来做信托,现在又回来做地产,所以每次看你的文章都特别感同身受。关于你说的同意预售即视为解押这个问题。站在开发商的角度来说,其实是有道理的,因为虽然只是预售少量部分(比如30万方只拿了3万方的预售证),但如果出现风险,是很难处置残值的。因为风险项目的开发商已经将建设方案报批政府审批通过了,后续如果要将土地处置给大开发商,很多大开发商内心是抗拒的。因为每个开发商都有自己的产品线,设计风格。如果为了拿项目而拿了这个风险项目,很有可能把自己的品牌口碑做砸了。但是如果你让我解押就还款,我也不同意,哈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阿信杂货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