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报案例:双方能否协议选择执行管辖权外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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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2 23:30 3440 0 0
三、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或不提管辖权异议、撤回管辖权异议等默认方式,选择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一、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司法解释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明确规定,其确定管辖权的连接点只有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当事人申请执行只能在上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只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

三、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或不提管辖权异议、撤回管辖权异议等默认方式,选择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15)执申字第42号中煤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裁决】2011年8月5日,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吊销)支付中煤某公司536万元及利息。

二、【申请执行】2012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中煤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20日,青岛中院向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三、【执行管辖异议】2012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向青岛中院提出执行管辖异议。

四、【撤回执行管辖异议】2012年8月15日,因对方同意协商处理,被执行人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撤回执行管辖异议。

五、此后,因双方未协商一致,被执行人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坚持执行管辖异议。

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012年10月5日,被执行人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向青岛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青岛中院裁定驳回。

七、【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2012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煤某公司向青岛中院申请追加大庆某公司为被执行人,2013年11月13日青岛中院裁定准许追加。

八、【终本】2012年11月,青岛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2013年5月19日,大庆某公司向青岛中院提出管辖异议。

十、【驳回执行管辖异议】2013年11月,青岛中院裁定驳回大庆某公司和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管辖异议。

十一、【申请复议】大庆某公司和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分别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青岛中院裁定。

十二、【驳回复议】山东高院认为,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管辖异议,并向青岛中院申请不予执行,表明其认可青岛中院具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

十三、【向最高法申诉】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山东高院和青岛中院裁定。

【争议焦点】

青岛中院是否具有执行管辖权?

【法官观点】

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法定执行管辖权以外的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诉法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协商选择执行管辖的法院,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管辖的两个连接点,即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权。

二、民诉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或不提管辖权异议、撤回管辖权异议等默认方式,选择法定管辖权以外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被执行人大庆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青岛中院的管辖范围内,青岛中院对此不具有管辖权。

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称其在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有关系为由,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而向无管辖权的青岛中院申请执行。青岛中院明知没有管辖权仍然立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当事人撤回管辖权异议、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等行为,不能使青岛中院取得执行管辖权。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山东高院和青岛中院相关裁定,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小结】

一、注意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规定的区别。管辖问题,是接手案件后的首要考虑因素,不论是在民事诉讼案件还是执行案件。在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中,以有利于开展工作为因素,选择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法院。

二、注意仲裁裁决案件的特殊规定。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执行管辖有明显不同之处。本案青岛仲裁委裁决的案件,青岛中院没有法定执行管辖权,这是与法院裁判案件的执行管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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