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信信托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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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15:36 1925 0 0
该来的,终究回来

作者:洛洛杨

来源:大话固收(ID:trust-321)

作为信托界的公认老大哥,中信信托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切。昨天刷屏的,就是中信信托对贵州某网红县提起司法诉讼——放在别家,这事估计没多少人关心。

查了一下相关信息,该项目在今年1月份已经在多家媒体有违约报道。奇怪的是,目前并没有在公开平台查到和案件相关的裁定或者判决信息,所以这个“提起司法诉讼”的信息是哪里流出来的?

咱也不好猜,咱也不好问。不过我看到很多人讲,说这种起诉都是给投资者做做样子,传导一下压力,实际上没什么用。

这种看法正确与否暂且不论,单就案例来看,上月月初我写过一篇《信托公司VS某直管市:激烈的管辖权“争夺战”》,里面的案情和本案有点像:

中信为一家城投发了集合信托,以一笔对应当地政府的债权为底层设立了信托计划,项目到期后逾期不能还款,信托公司一纸诉状把地方政府送上了被告席。

案件管辖权争来争去后,法院裁定,驳回地方政府异议,北京某中院有管辖权。

本来我还期待着这个案子能判下来,法院写一篇长长的、有理有据的判决书,观察下双方如何交手,法官又如何看待这里面的法律问题;如果走到执行阶段,再研究下怎么执行……

结果发文后有人告诉我说,这个案子后面没有下文了——双方已经和解,对方还钱了。

虽然中间一定经历了不少沟通协调,也是腾挪了别的资金还上的,但总归还上了不是?这里面起诉有没有起到作用,我觉得一定是有的。

中信此次起诉这个网红县城投,未必不是出于同样的想法。那么,仅就这个案件而言,信托公司的起诉对项目回款是否有意义呢?

我个人觉得,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本项目的风控落实的如何。根据信托百佬汇的报道,项目名称为“XX国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二期”,这里面的应收账款究竟是对应哪一方的,如果地方政府为债务人,能否证明该政府具有还款义务;如果是其他城投为债务人,那就要看这个城投资质如何,账上能否腾挪了。

在几天传的某省份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对地方政府都是“不得XX担保、不得xx举债、严控XX拨款”,唯独一点,提到了要“足额付款”:

对地方政府采取委托代建等方式交由融资平台公司建设的项目,地方财政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拨款。 

翻译过来就是,政府委托的城投代建工程,政府认账,并且应该足额付款。

巧了,城投平台拿给信托公司做项目的应收账款,大部分正是此类代建工程形成的。对底层为政府债权的信托而言,这句话无疑是吃了一颗定心丸。

遗憾的是,据个人的不完整观察,这样的项目正在越来越少。这两年的信托底层,往往都是城投间相互往来形成的应收账款,出了问题在法官眼里可能就是个企业债权债务关系,XX信仰又没法写到判决书里。

除此之外,城投企业美化报表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的。嫌这家债务率太高了?简单,搞个新公司,把债权注入进去再来借钱,借来钱之后再转手——这样复杂的流程搞下来,谁欠了谁的款,真追究起来就是一地鸡毛。

在经历了前两年密集风险爆发的信托市场,现在正在进入冷静后的处置阶段。目前仍然有很多投资者青睐 “0爆雷”信托公司,要知道,安信、川信密集爆雷前都是“0爆雷”啊。

刚兑神话不在之后,如何处置风险资产是信托公司的重头戏。而风险处置能力,正是靠一桩桩诉讼、一个个司法流程走下来累积出来的。按照目前的情形,信托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会是接下来的大趋势。与其一惊一乍,不如放平心态,谨慎观察。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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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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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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