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机构与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P2P网贷等资金方合作路径分析

麻袋研究院 麻袋研究院 作者:王诗强
2019-05-29 18:13 3802 0 0
对于服务长尾人群,银行、信托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干贷前获客、贷后催收等脏活累活,再加上本身大数据风险控制能力、数据整合能力等实力一般,想要在消费金融领域或者小微企业市场分一杯羹,需要与外部平台学习合作。

作者:王诗强

来源:麻袋研究院(ID:madaiyanjiuyuan)

对于服务长尾人群,银行、信托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干贷前获客、贷后催收等脏活累活,再加上本身大数据风险控制能力、数据整合能力等实力一般,想要在消费金融领域或者小微企业市场分一杯羹,需要与外部平台学习合作。

一些机构要么无放贷资质,要么受到杠杆限制,且无法公开募集资金,因此,需要传统金融机构或者其他资金方提供资金支持。

巨大的市场空间,加上各自的不同需求,造就了当前的助贷业务蓬勃发展。

关于助贷的定义,请参考麻袋研究院2017年8月发布的报告——《消费金融助贷模式:业务边界与政策展望》

据麻袋研究院了解,目前助贷机构主要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一些有资产获取能力的转型P2P机构、以及众多非持牌机构,主要合作方有四类,包括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P2P网贷平台等,但是与每类机构合作都有不同的优缺点。比如银行,资金实力充足,且资金成本较低,但是合作要求苛刻。

具体来讲,商业银行要求助贷机构综合息费收取不超过24%,且合作时需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提供增信服务。此外,一些大型城商行只与自带流量、具有一定场景的大型助贷机构合作,对于自身没有流量的机构合作非常谨慎且基本不承认助贷机构的风控能力。

因此,助贷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在金融机构面前,要投其所好,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一、助贷机构四类合作方分析


1、商业银行:成本低、但要求较多

141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无牌照的放贷机构提供资金及联合放款;不得将授信、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增信及兜底承诺。” 

网传《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向外省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

此外,商业银行对于助贷机构收取的包括服务费在内的综合息费普遍限制在24%,且对助贷关联机构的P2P风险溢出高度关注。

一些大型城商行由于自身风控实力较强,对于与外部机构合作,只认可自带流量、具有一定场景的大型助贷机构,如蚂蚁金服、京东数科、360金融等,对于自身没有流量的机构合作非常谨慎且基本不承认助贷机构的风控能力。

种种监管规定和企业偏见,导致助贷机构与传统银行合作困难重重,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

据麻袋研究院了解,很多助贷机构之所以愿意与大型商业银行合作,接受它们苛刻的条件,主要目的是品牌宣传,以期后期与中小型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或者P2P合作。

 助贷机构要与银行合作,首先得加强与增信机构合作,特别是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此外,建议与一些大型资产资金对接平台合作,实现与多家银行的对接。

2、信托公司:属地化监管、差异大、变化多

助贷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主要优势在于放款无地域限制,对放款利率要求较为宽松,一般综合年化成本最高可按照36%的标准执行,更有利于展业。

但是,各信托公司属地监管差异较大,对监管尺度的把握程度差异大,变化频繁,导致很多合作断断续续。此外,信托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向高净值客户募集资金,但是,部分信托公司实力较弱,募集能力有限,资金来源不稳定。

此外,信托公司原来是专注于政府、上市公司、大型央企国企融资,每个项目只需要几个人即可,对于个人消费金融业务只是近几年才刚刚兴起,人员配置不足,系统开发实力有限。

3、消费金融公司:无地域限制、但融资成本贵

与信托一样,消费金融公司放款无地域限制,且对放款利率要求可放宽至36%(IRR)。

但是,消费金融公司与助贷机构合作主要是资金批发,主要资金来源于银行授信或者股东,资金成本较银行贵不少。

此外,在合作时,消费金融公司要求助贷机构提供外部增信,一般倾向于融资担保公司,并进行系统对接,在初期合作授信时,规模较小。

相比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对于现金分期兴趣更高,对于助贷机构资产逾期率接受程度也较银行高一些。

但是,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较低,放贷规模受到杠杆限制,在前期合作时,给与授信额度较低,建议助贷机构选择合作伙伴时,尽量前期选择1-2家资本实力强,对现金分期类资产熟悉并已有正常运作的案例的消金公司进行合作探索,作为对机构资金的补充。

4、P2P网贷平台:资金来源有限、备案不确定性大

“三降”背景下,目前所有P2P网贷平台可提供新增放款资金有限,助贷机构想要与之合作比较困难,只有少量P2P网贷平台愿意与外部助贷机构(直接提供资产并兜底)合作。

此外,备案政策及时间表的不确定,也给合作平台的发展前景带来诸多无法预估风险。

在具体合作时,网贷平台除了无地域限制外,为了获取更高收益,部分平台还要求通过融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提供增信,只要提供2%-10%的风险保证金作为风控手段之一即可,并提供逾期债权回购。这对助贷机构来说,可操作性更强。

最后,建议助贷机构选择合作伙伴时,重点对接当地金融办备案核查白名单内的平台,通过反向尽调加强对拟合作平台的了解。


二、增信机构


关于增信机构,主要是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

据麻袋研究院了解,部分保险公司已经暂停与助贷机构合作,部分保险公司对于合作方要求提供较高的风险保证金。此外,一些保险公司由于风险控制较差,导致银行等资金方认可度较低。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目前市场上认可度不高,普遍只认可AAA评级或者国资控股背景的融资担保公司,但是助贷机构与这些担保公司合作较难,一般作为增信通道较为普遍。

此外,与增信机构合作,前期收费较高,助贷机构要控制好资产质量,经过一定时间的表现期后,逐步改善保证金等成本性条件,再与增信机构谈判,逐渐降低增信收费。


三、总结:金融机构偏爱一年期内的产品


当前,P2P网贷平台转型助贷业务是备案延期时的可行选择。

在备案方案迟迟不落地、备案成功率无法确定的大背景下,建议大家尽量选择多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助贷合作,分散风险。

据麻袋研究院了解,受到监管影响以及风险控制考虑,首次合作时,保险或者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时,偏爱一年期以内的信贷产品,因此对于助贷机构来说,想要与外部资金方合作,建议调整相关产品以便于助贷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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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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