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严重”,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缓刑!开设赌场罪优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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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3 12:04 1710 0 0
犯罪“情节严重”,与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在本质上并不冲突,二者属于不同范畴不同语境下的表达。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律师观点】

一、犯罪行为即便在特定犯罪中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只要社会危害小,对行为人仍可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严重”,与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在本质上并不冲突,二者属于不同范畴不同语境下的表达。分则条文中的犯罪“情节严重”,是判断是否入罪、是否属于跨越量刑幅度的标准。后者则是刑法总则中关于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在符合三年以下刑期的基本前置条件下,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对适用缓刑还是实刑作出判断。

二、开设赌场罪,法律和司法解释列举式的规定,使得量刑没有争议。但是是否适用缓刑,如果仅仅考虑列举式规定的情形,依据是否“情节严重”来判断,失之片面。基于何种原因开设、开设时间长短、资金去向、是否有累犯情节、是否有未成年人、老年人、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均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判断。

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3月1日起,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修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规定施行后的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将不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优案评析】

本文以优案评析中的林某开设赌场案举例,该案即开设赌场罪达到“情节严重”,但是对其中三名被告人均认定了“犯罪情节较轻”,均适用了缓刑。

该案四人租用网络赌博平台接受投注,合计接受121万笔投注,赌资达到2亿元以上,林某鑫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占大股,林某木等三人先后参股经营,占小股。案发后四人均被刑事拘留、逮捕。经法院判决林某鑫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林某木等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缓刑,并处罚金。

一、犯罪“情节严重”与“犯罪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严重”,是刑法分则中出现次数较多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适用相应的法定刑的依据,一般以列举式判断,解决入罪、从重处罚的问题,本质上属于量刑问题范畴。

“犯罪情节较轻”,是刑法总则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小进行综合考察,判断是否适用缓刑。是在已经确定构成犯罪并应当判处刑罚、确定刑种、刑度的基础上,对实刑还是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作出的评判。

二、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的四个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规定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改变以往的模糊规定,细化缓刑条件的可操作性,本意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小进行综合考察评判,影响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

至于犯罪“情节严重”能否适用缓刑,综合考察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基本前置条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作出评判。

三、“犯罪情节较轻”如何评判

本文引用的林某鑫等四人开设赌场案,吸引投注121万笔,合计2亿元赌资,但是对其中三人适用了缓刑,认定了“犯罪情节较轻”。开设赌场案的赌资数额虽然较大,但是综合该类案件的总体形势和量刑平衡,当前网络赌博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上亿元,本案相形之下只能评价为一般,从当前同类案件的处理来看,赌资数额上亿元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的案例不在少数。本案虽然赌资数额2亿元,但是与同时期同类案件相比,情节不算突出,原审法院依法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和同类案件总体形势。

【法条指引】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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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犯罪“情节严重”,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缓刑!开设赌场罪优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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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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