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为什么外评很难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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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17:16 1752 0 0
人行11号公告出台后,协会、证监会的品种基本都取消了强制评级的要求,市场上就有了一些关于外评消失以后,信评方面如何处理的讨论。

作者:债券球

来源:债券球(ID:bonds-ball)

人行11号公告出台后,协会、证监会的品种基本都取消了强制评级的要求,市场上就有了一些关于外评消失以后,信评方面如何处理的讨论。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以为有点过虑了,外评在短期消失的可能性很低。

一、市场行为是最真实的答案

今年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顺带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取消强制评级。

从面上来看,如果能够取消评级,对于发行人来说,省了一笔费用,对于整个项目运作来说,省了很多事情和时间,可以说好处不少,然而,笔者的查询结果却与此相去甚远。根据上交所的信息显示,今年2月26日至今,上交所注册生效的公募公司债券,合计165个项目,未提供评级的个数为0。

如果外评真是非必要的,为什么发行人行为如此一致?只能说市场存在客观的需要。

二、市场为什么需要外评?

信用债发展至今,规模达到40多万亿,基本每个角落都有外评的身影,可以说,市场成就了外评,同时外评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发展进行保驾护航。现有的外评体系有问题不假,但是也不能抹灭外评的作用。

(一)对于承销商

各家承销机构风控水平不一,外评一直是券商在立项、内核阶段重要的参照指标,如果没有这个指标,后续如何控制,的确是有一定的困惑。有人说搭建内评,不是说不可以,但是内评的结果是否公允是很难说的,尤其是中小承销机构。

内评指标是自己设置的,调整的空间很大,如果没有外评的参照,内部操纵不是很难的事情,一旦参杂个人因素在里面,内评沦为傀儡的可能性就会变得很大。

(二)对于投资机构

投资者除了面临与一级类似的情况外,还有两点需要强调:1、相对于承销商的中小机构,投资端的中小机构可能更难,比如那些地方农商行、城商行,从风控管理、信息来源,再到人员素质,相较于头部机构,还是有相当差距的,建立内评的难度和有效性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2、投资机构是用真金白银,最直接把自己暴露在风险之下,没有之一,一旦出现风险,面临的是巨额的直接损失。

(三)监管机构

评级对于监管来说,笔者想到更多的是一级。监管部门对于风险的控制是肉眼可见的存在,毕竟违约多了,监管责任很大。对于监管来说,评级同样是控制风险的主要指标。

如果取消外评,监管会不会建立自身的内评体系,进行债券总体风险控制呢?笔者以为基本不可能,毕竟如果这种内部一旦泄露到市场,最终发生了违约,难免会引起非议,因此监管自身做内评,不做比做要好。

在建立自身内评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如何从宏观角度把控风险,笔者以为,外评依然很重要。

至于二级,笔者主要想到的是,如果没有外评,怎么来确定质押率,企业属性、财务指标?想想都会有很多BUG。

因此,以承销商为代表的一级,以投资人为代表的二级,再加上监管机构,怎么看,外评都有存在的必要。

三、评级的将来

其实评级作为风险防控的工具之一,如果市场对其依赖性越大,将来获取的市场空间也就会越大。在这个大前提下,当下的评级公司,不管是传统的外评,还是以投资人付费的买方评级,如何提升评级符号区分度、前瞻性,提升价格引导能力,才是能否赢得未来评级市场的关键。

有人说如果完全依赖外评,可能就会踩某某雷。如果是想显示自身的风控水平高,也可以理解。但是,笔者补充的是,一方面,外评只是风控的一个工具罢了,依赖程度高低,完全视使用者来定;另一方面,如果想借此来否定外评,实在是有些小家子气,如果没有外评,可能踩的雷要更多,想想股票质押,如果有一个关于股质的外评,大概股质暴雷应该不会有那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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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说一说为什么外评很难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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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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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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