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控制微信群持续组织赌博抽取佣金,定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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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11:59 1835 0 0
本案被告人通过微信群招揽赌客参赌,与线下开设赌场,没有本质区别。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为营利而建立微信群聊,招揽赌客,通过制定并控制游戏规则,以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定输赢,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行为。

【最高法指导案例】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刑初367号洪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

【简要案情】

一、2016年12月,洪某等人在福建省某出租房内,雇佣他人通过智能手机、电脑等建立微信群,取名“九八届同学群”,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

二、洪某(在逃)作为发起人投资人,负责幕后管理整个团伙;李某负责财务、维护赌博软件;洪某2负责后勤;洪某3负责处理与赌客纠纷;洪某4作为出资人,拉拢陈某等赌客进群赌博;

三、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的方式将赌资转到庄家的账号计入分值,根据某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通过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里赌博;该赌博群24小时运转,每局参赌人员数十人,日投注额达到数十万元;

四、截至案发,该团伙共计接受赌资323万余元;赌博群运行期间共分红2次,洪某4分得人民币36000元,李某分得6000元,洪某2和洪某3各分得12000元;

【裁判结果】

洪某2、洪某3、洪某4、李某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法条指引】

《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本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洪某2等4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开设和经营赌场,共接受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律师小结】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表现形式

加入微信群,一般以入群会费、赌局抽取佣金或手续费、返点等形式,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二、开设赌场罪的两大核心特征:控制性和持续性

控制性和持续性是开设赌场的两大特征。控制性,表现为开设者对赌博活动的实际控制,如对赌博规则的制定、对赌博的场所的控制、对工作人员的分工进行控制。微信群可以控制加入、剔除、解散、新建等。微信群可以分工,谁负责收取赌资,谁负责活跃群内气氛,谁负责组织每局的开始结束和结果等。持续性,表现为在时间上的一种持续,即便每天解散、每天再行新建,赌博的微信群也具有持续性的特征。

三、微信群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的空间

微信群作为虚拟网络媒介,可以成为赌博的场域,将微信群扩大解释为赌场,并未超出一般人对赌场的理解。《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

本案被告人通过微信群招揽赌客参赌,与线下开设赌场,没有本质区别。微信群内有专人组织,有专门分工,由被告人控制和组织,且具有一定的时间的持续性,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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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法指导案例:控制微信群持续组织赌博抽取佣金,定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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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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