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法庭 | 小财产,大作用——重新审视执行案件管辖的“财产所在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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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2:00 10 0 0
执行管辖的确定是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关键环节。

作者:民商事业务部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前 言

执行管辖的确定是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关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确立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作为核心管辖连接点之一,其适用标准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特别是非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只要在某法院辖区内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论其价值大小或是否构成主要财产),该法院即依法获得对全案的执行管辖权。这一规则深刻影响着申请执行人的策略选择与被执行人的防御路径。本文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与权威规范,深入解析“财产所在地”管辖规则的适用要点与攻防策略。

一、类型化梳理执行管辖的法定依据

执行依据的类型直接决定了管辖法院,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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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是平行于“第一审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重要法定管辖连接点,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策略性选择空间。

二、“财产所在地”管辖规则的司法实践焦点与认定标准

焦点一:非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明确肯定,不以财产价值或比例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最高法执复12-1号、17-1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现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案件管辖连接点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其文义并未限定为“主要财产所在地”。目前并无司法解释对“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作出必须限定于“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强制性限缩解释。因此,只要在某一法院辖区内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论价值大小),该财产所在地法院即依法获得对全案的执行管辖权。

 该规则在后续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遵循。例如,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17-5-202-009)中再次确认:“被执行人在多地有存款,可以视为存款所在地的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申请执行人可利用被执行人分布于不同地区的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如小额银行存款、车辆、设备等),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据此获得管辖全案的权力。

焦点二:不同类型财产的“所在地”如何界定?——以财产权利属性与执行实效为核心

“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认定并非简单的物理位置,而是指与财产权属确认、价值实现核心及执行措施有效实施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32.png

三、执行管辖的实务策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攻防要点

(一)申请执行人:善用管辖选择权,提升执行效率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管辖选择上拥有主动权和灵活性,关键在于策略性地利用规则以实现债权高效清偿。

1. 首选主要财产所在地:效率优先的核心策略

当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如核心城市不动产、优质企业股权)位置明确、价值高且易于处置时,应优先向该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此选择的根本优势在于便捷高效:该法院可直接查控、评估、处置该核心财产,大幅提升执行效率,显著减少跨地域协调的复杂性与时间成本,使债权快速实现。

 2. 策略性选择非主要财产地:规避风险与另辟蹊径

在特定情形下,可考虑向债务人拥有非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1)规避地方保护/干扰:若主要财产所在地存在地方保护或执行环境不利,应选择司法更公正、执行力强且与债务人关联度低的地区申请执行,即使该地仅有小额存款、车辆等资产作为管辖依据。

2)处置复杂/难以界定:当主要财产种类繁杂、分布广泛或价值评估争议大导致界定困难时,僵持于寻找“主要财产”可能延误战机,可选择掌握明确线索且执行环境较好的任一财产所在地先行立案。

 3)“放小鱼钓大鱼”策略:主动选择一处执行效率高、力度大的法院(依据可为当地小额财产)立案,一旦该法院获得全案管辖权,其即可查控和执行债务人遍布全国的其他财产(包括核心资产)。

(二)被执行人:精准识别与抗辩管辖瑕疵

被执行人的核心防御在于敏锐识别管辖瑕疵并有效应对,以控制不利影响和成本。

 1. 事前管理:主动削减不利管辖连接点

审慎管控异地资产,尤其对非业务必需、价值不高且位于司法严苛或执行过猛地区的易查控财产(如小额账户、特定车辆),应及时清理或规范管理。此举旨在避免为债权人提供在该“不利”地区申请执行的“抓手”,从而规避因此引发的异地执行高成本(差旅、协调)和不必要程序压力。

 2. 事中应对:精准质疑管辖权的有效性

收到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严格核查受理法院的管辖合法性。

1)审查关键问题:该法院辖区内是否真实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是否虚假;是否存在账户已注销;财产属案外人等情形)该财产当前是否确实可供执行;财产属性认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更合适的管辖法院(如主要财产地、住所地);是否有其他法院已先立案;

2)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一旦发现管辖问题,务必在法定时限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异议需清晰阐述理由(如线索无效、财产属性错误、存在更优或先立案法院)并附相应证据。

3)利用管辖冲突规则:如确知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已先立案,立即向受案法院提供证据,要求其撤销案件或移送。若法院间冲突无法解决,债权人应及时请求执行法院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结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确立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管辖规则,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重要的策略选择空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不以财产价值高低或是否构成主要财产作为管辖权的限定条件,只要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核实,该财产所在地法院即获得全案管辖权。这要求申请执行人敏锐洞察财产分布,善用规则选择最优执行战场;同时也警示被执行人需审慎管理财产布局,并在面临管辖争议时精准运用异议程序。深入理解并灵活运用“财产所在地”管辖规则,是提升执行效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作者:黄帅(执业律师) 王飞洋(执业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决胜法庭 | 小财产,大作用——重新审视执行案件管辖的“财产所在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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