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元常研究员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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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11:08 2611 0 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该如何解释呢?

作者:罗元常 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来源:股度股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该如何解释呢?

在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前,我们先看下企业重组的概念。关于企业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收购的企业就叫受让企业,被收购的企业就叫转让企业。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转让企业就叫被合并企业,受让企业就叫合并企业。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了解完企业重组的概念、范畴,我们再看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

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相应规定。下面我们简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为《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或者更简略的《重组办法》。根据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前面所说的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中的其他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比照前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我们可以知道,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落脚点在于资产交易,企业重组则概括为交易,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范畴,则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企业重组的范畴要小很多。但两者的重组交易的方式多数是一样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也包括合并、分立、收购、回购、重组以及其他形式。

以上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概念、范畴的概述,那么具体而言,什么情况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呢?我们来看看《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两大类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类是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重大资产重组;第二类是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类重大资产重组。

关于借壳上市的用语,证监会的准确用语是重组上市。借壳上市是俗称,证监会历史文件也曾经采用俗称来表述的,但2016年以来证监会一般规范称为重组上市。后面我们可能俗称表述为借壳上市,也可能规范表述为重组上市。

我们先说一般的重大资产重组,一般重大资产重组包括以下三项,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第(一)项: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 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第(二)项: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第(三)项: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同期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50%,其中资产净额还需超过5000万元。这里还有个问题,就是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这两个概念,与会计准则上的会计概念有所不一致。资产总额一般理解为会计概念上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金额;资产净额一般理解为会计概念上的净资产。另外注意第(三)项的资产净额,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一项解答明确: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即不包括子公司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时,附属公司中的非本公司股份权益被认同为公司对外负债)

前面这些标准中的比例很多,计算这些比例的基数,《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有规定。具体如下: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总额、净资产额是股权比例乘积与成交金额的高原则。营业收入则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如果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计算方法又有不同: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即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资产总额、净资产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净资产额与成交金额的较高者原则。营业收入则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

以上是购买股权资产的情况,如果出售股权资产,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如果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则不适用一般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弄清了一般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和计算比例后,可能有个问题,是不是没达到前述规定标准,就不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呢?不一定,也有例外情形。《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继续明确,如果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也就是说,虽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没达到一般规定的比例和金额,但只要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也可以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进行监管。

好,今天我们了解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一般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我们下期再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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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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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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