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的债一定比AA+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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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8 21:53 3393 0 0
AAA的债一定比AA+的好?

作者:阿邦0504

来源:债市邦(ID:bond_bang)

7月7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联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在线上发布了《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

这个报告是由全国人大第十一、十二届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女士牵头,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组织开展,可以说是专业性强并且带有一定官方背景的研究,发布前也大概率是征询过监管意见的。

报告的结论建议部分的一个重点是“深化监管改革,构建与资管业务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提到了明确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这个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具体而言:

一是厘清监管和市场的关系,确保监管姓监,确保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合理的监管边界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予以确定。具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而言,一是避免直接干涉资产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二是避免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二是处理好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关系,确保同一功能的业务受到统一标准的监管。……

三是处理好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关系,避免金融抑制,维护金融稳定。资产管理业务是资产管理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投资管理的专业服务,产管理机构并不承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风险。因此,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应当以行为监管为主。需要强调的是,国际上针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宏观审慎监测措施与中国目前对资产管理业务采取的净资本措施有实质不同。对于以直接融资专业服务为主的机构应当以行为监管为主。应当结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场景,以为投资者最佳利益行事的原则,为核心为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可执行、可监督的行为准则。 

然后昨天出来了这样一个新闻

大概意思是,JG觉得部分公募基金的风险把控能力不强,过去乱买债踩了太多雷了。以后基金公司再想新发债券基金,都需要向JG报告公司的整体债券风控体系,JG再评估基金公司有没有实力去投资中低评级债券。

如果基金公司不想汇报的那么细,怕泄露公司机密;或者公司本来规模不大,就那么两三个风控信评,确实没啥可汇报的,那么也行,你们只投资外评AAA信用债就可以了。背后的核心逻辑是,只投资外评AAA债券的公募基金风险要小于投资外评AA+债券的公募基金。

如果消息属实,那么这次JG是将管理范围伸向基金公司的内部经营了。

JG这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之间的博弈,一直是推动中国金融市场螺旋式发展前进的重要动力。暂且不论,这次伸手是否符合中国未来监管的发展方向。

就简单看看,外评AAA的债券就一定比AA+的强吗?下表的发行人孰优孰劣,大家一眼就能看出来。

现在阿邦担心的是,未来包括民企在内的中低评级主体的发行可能会变难了。

目前国内债券市场投资人分层很明显,高评级发行主体的投资人主要集中在大行自营和理财,中低评级的发行主体的投资人则集中于风险偏好较高的包括公募基金在内的非银机构。

公募如被绑住手,中低评级发行主体的投资群体将失去核心力量。

而中低评级发行人正是当前“六保”“六稳”大背景下需要大力呵护的群体。

此外,银行主导的中国债券市场,一直缺少高收益率债券的投资群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国债券市场没法诞生和美国一样的“明日之星”高收益债一级市场,只有零星不成体系的“堕落天使”高收益债二级市场。

从国际经验来看,发展高收益债市场有助于促进产业并购重组、让生产要素流向具有更高生产效率的企业,最终提高整个国家的生产力。

商业银行受限于内部风控要求,基本没法投资高收益债券。国内有限的高收益债投资群体还是以基金、券商资管在内的非银机构为主。而这些机构是脆弱的,一旦收益率有个波动,资金很容易被赎回。与限制相比,现在我更应该呵护这个脆弱的投资群体。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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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AAA的债一定比AA+的好?

债市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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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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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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