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禁止商用?厘清一些概念,到底什么能用什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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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16:27 2849 0 0
那些路边摊、小商户,以后都不能用微信、支付宝收款了吗?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作者:愉见财经

来源:愉见财经(ID:fish-finance)

今早,一则“明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将不能用于经营收款”的消息在各大微信群内传播并引发热议,迅速登上热搜。有人提出疑问,“码商”以后要绝迹了吗?那些路边摊、小商户,以后都不能用微信、支付宝收款了吗?

当然不是,码还能用,只是要规范成“特约商户码”。下面“愉见财经”陪大家来厘清两个概念。


首先,虽然热议发生在今天,但其实这则消息背后的文件,是央行在10月13日就已经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

就大家最关心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款问题,《通知》原文就“收款条码管理”是这样规定的:

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并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所以如大家所见,我们要讨论的“收款码”是个大概念,分为:“个人收款码”和“特约商户收款码”;还分为“个人静态收款码”与动态码。

什么不能用了?答案是,那种我们经常看到的小店铺、小商户用一张纸打印出来,贴在门边上或摊子边上的个人静态收款码,或是明显具有经营性质的网约车,司机拿给你的个人静态收款码,以后有可能会被逐步规范了。

这里有两个概念。

第一,对于小商户、路边摊、网约车等,亦即对于“有明显经营性活动”的主体而言,不能用“个人收款码”了,以后要申请“特约商户收款码”。当然咯,还是可以申请微信、支付宝的商户码的嘛。

但至于如何判定什么是“具有明显经营特征”,以及如何升级为“特约商户收款码”,这些细则和标准还有待有关部门指定。

但“愉见财经”觉得可以预判的有两点:1,这种转换会比较平滑,不会造成繁复的申请流程,也不会对商户收款方式产生影响;2,大方向而言,既然是经营性的商户收款,总是还要向着经典“四方模式”而去的,否则变成制度套利了。

此外也有多位业内人士预计,将这类人群全部从个人收款码转为商户收款码难度太大,因此监管的重点或将着重督促交易金额较大、有固定经营场所,但还在使用个人收款码的商户变更为商户收款码进行收款。

第二,《通知》还涉及到“个人静态码”不能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的要做白名单)。

讲真的,关于这条,其实我在想什么情况下人们会远程地、对着某个个人的二维码截屏或打印件付款。反正我想到的的确大部分都不是什么好事儿,比如网络赌博、赌球、网上诈骗之类的。

糟糕,我突然想到了读者远程打赏……(脑补三个捂脸表情)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近年来,个人收款条码得到广泛运用,有效满足了社会公众的个性化、多样化支付需求,提高了小微经济、地摊经济的资金收付效率。但与此同时,个人收款条码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比如部分机构使用个人收款条码转账业务办理大量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交易,更有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台”,以高额收益为饵吸引大量人员使用个人静态收款条码与赌客“点对点”线上远程转移赌资等。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此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款条码转移赌资,为跨境赌博活动提供支付通道。而此次央行将条码支付,特别是个人收款码纳入管理范围,弥补了之前的监管空白,这些具有针对性的要求,将有效避免个人收款码通道被非法交易平台利用。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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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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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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