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岗必知的4种收并购常用交易架构(在建工程转让篇)

投拓江湖 投拓江湖
2020-08-17 14:55 807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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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拓江湖

今天这篇文章是交易架构系列专题文章的第二篇,主讲资产收购的交易架构,重点、难点的分析。

关于资产转让,之前我讲过资产转让包括法拍、在建工程转让两种主要的形式。本文主要以在建工程为例,进行讲解。

在建工程转让的交易达成,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土地合法取得,已经缴清全部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滞纳金,土地已经完成国土证的办理。二是商住用地需要满足达到25%的开发强度要求,至于这25%的标准是怎样,一般是按项目的财务报表认定,不含土地金额。但是每个地区的政府执行标准不同,需要到当地国土部门咨询。法拍项目的交易,以法院裁判书为依据,一般不需要强制满足前述两个条件。因此,本文中讲的资产收购,指的主要是在建工程这种较为常见的方式。

资产收购交易架构要点:

1、已经开盘并公开预售的项目,若有实质的购房者的,因为购房者在权属关系上,已经是属于项目的业主,项目的部分物权在购房者手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项目转让必须取得已经签约购房者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且获得公证处公证,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

2、如果一个项目内,有多宗土地,这个25%的投资强度怎么界定?是按照每一宗地都满足25%的强度,还是所有地块的总投资额满足25%就可以呢?规定投资强度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这个问题目前各个地区的做法差距很大,大家在实操中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尽量争取按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方案去向国土局申请。我曾经就操作过一个在建工程转让项目,同一项目有4宗土地的,其中一宗已经竣工,最终做成了按四个地块总的投资额满足25%的情形,完成了在建工程转让。

3、关于划拨土地的交易问题,虽然这类项目现在比较少见,但还是需要讲一下。划拨类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的用途,使用权归属,一般需要获得当地政府的审批同意,并且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需要改变土地性质,较为常见的是,要经过政府收储再统一经过招拍挂出让,当然这基本上也就没你收购方什么事了。

4、垫资及风险把控。在建工程转让项目,不管是基于投资强度不满25%还是解决债务问题,大概率会遇到垫资的问题。基于此问题,有三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一是项目投资强度不足25%,但土地方有资金可以垫资修建,基于锁定项目的考虑,可以先行签订收购协议,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待项目开发至25%的投资强度时,再进行交易。

二是项目投资强度不足25%,土地方无法垫资修建,需要收购方进行直接的借款,对全程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待项目开发至25%的投资强度时,再进行交易。

三是项目投资强度不足25%,土地方无法垫资修建,收购方可以进行委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待项目开发至25%的投资强度时,再进行交易。但是目前委贷基本上都不怎么用了,大度还是直接借款为主。

其中第二和第三种情况,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需要被收购方将印章、资料证照进行共管,并且将土地抵押,股权质押给收购方,如有必要还可要求土地方提供其他财产担保措施。为方便收购方后期接手后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需提前约定妥当,按照收购方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或者调整后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全过程,可以由收购方派驻工程人员,全程监管,具体进度款的支付,由收购方监督进行。

收购方在前期垫付的款项,在后期交易交款计算时,可以抵扣掉一部分前期投入的在建工程成本,然后再补足剩下的在建工程价款,以及项目交易对价转让款。

5、转让对价地计算问题。在建工程转让交易形式,价格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权本身的价值,二是项目拿地至今投入的开发成本。

这其中的价格,是按实际发生的进行评估。为了避免出现价值认定上的不一致,出现重大分歧的,一般由双方共同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对项目的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6、税费约定。在建工程转让,被收购方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收购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被收购方的税负较重,需要提前进行税负的分担划分,如果由收购方代为支付相关税款的,需要在后期交易价款中进行抵扣。

在项目开发中涉及的大量增值税、土增税、所得税的票据,需要进行详细的列举并附上清单。对遗失的票据,是否由被收购方补全或者相应进行交易支付金额抵扣,需要约定明晰。对票据上的金额,是按票面金额抵扣,还是按最终发生金额进行抵扣进行约定。无票部分,需在附件里备注发生原因,双方是否认可需进行最终约定,避免后期出现争议。

7、地上附着物拆除。项目上如果存在部分附着物,例如不满足收购方要求的售楼部,临时建筑等,需提前约定由被收购方完成前期的拆除和清表工作。如果相关建筑的拆除,需要取得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的,需要由被收购方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再进行交付。

8、项目移交标准工作。已经开发的项目,需要约定土地方必须按照收购方的设计方案,产品标准施工,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规范。交楼和竣工部分,需按照收购方的竣工交付标准,确保无明确质量问题,对相关质量问题,需要预留兜底措施。项目中如有其它未开发的地块,需进行净地交付,且满足开发条件。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审批文件、图纸、证照需全部、无保留移交地给收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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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岗必知的4种收并购常用交易架构(在建工程转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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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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