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未签署质押合同,保证金账户符合法定要求的,亦可解除保全

敲响法槌 敲响法槌
2021-05-09 23:45 1932 0 0
保证金账户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金钱质押要求的,即符合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便没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质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保证金账户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金钱质押要求的,即符合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便没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质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和扣划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冻结,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经承兑或对外付款,依照金融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解除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成都开发区农行与四川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2015)执复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

【简要案情】

一、成都开发区农行与四川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成都开发区农行申请诉前保全,四川高院冻结了四川某公司在乐山银行的13个账户;

二、乐山银行提出异议,上述13个账户系四川某公司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系该银行已签发了3.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请求解除冻结;

三、四川高院认为,上述账户是保证金账户,乐山银行已经向持票人支付了全部款项,乐山银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申请解除冻结,于法有据,裁定解除冻结;

四、成都开发区农行向四川高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依照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案涉存款没有特定化,也没有签订质押合同,没有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乐山银行没有优先受偿权;

五、四川高院查明,四川某公司与乐山银行签署了六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了保证金条款,并开立了保证金账户,四川某公司存入保证金,乐山银行签发了汇票;

六、四川高院认为,保全过程中,乐山银行并未依照民事诉讼法227条提出案外人异议,而是依照上述通知申请解除冻结,符合规定;保证金账户也是专款专用,并移交占有,双方虽未签署质押合同,但承兑协议有相关条款,具有质押保证的性质,故裁定驳回了成都开发区农行的异议;

七、成都开发区农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理由是乐山银行主体不适格,案涉存款并非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没有特定化,名称设置没有特殊化,承兑协议与保证金没有一一对应,没有移交占有,没有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请求;

【争议焦点】

一、乐山银行是否具有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

二、案涉账户是否系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是否应当解除冻结扣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一、根据商业银行法21条22条,分行虽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分支机构,相应民事责任应由乐山银行承担;而且,乐山银行对分行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分行与客户签署承兑协议后,上述13个账户在乐山银行设立,由其统一管理,故乐山银行具有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二、案涉13个账户账号对应的款项代码均有251代码,根据批复,251代码体现了保证金账户性质,足以区分;另外,没有规定要求承兑协议必须写明保证金账户的具体账号且必须一一对应;乐山银行已经实际承兑,金额大于冻结金额,认定属于保证金账户,符合法定解除冻结的条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敲响法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即便未签署质押合同,保证金账户符合法定要求的,亦可解除保全

敲响法槌

致力于法律服务,案事件研究。(公众号ID:qiao18305313373)

142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