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分析

天空 天空
2020-04-22 09:13 5778 0 0
4月16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出台《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作者:战略研究部

来源:北京国通资产(ID:BJGTAMC)

4月16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出台《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该《指引》共5章47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机构经营规则、经营范围、治理框架、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指引的出台,将为北京市地方AMC的规范发展奠定政策基础。

一、出台背景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的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并强调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后下发的中央23号文明确“7+4”机构的监管职能划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银保监会针对地方AMC监管政策尚未出台之际,为做好过渡期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制定该《指引》。

二、政策性质

目前地方AMC行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行业缺少与之发展相适应的方向性引导。该《指引》属于银保监会出台相关制度前,为满足过渡期内行业规范发展需求,在153号文的规定框架下制定的具有首都特色的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

三、影响分析

综合影响:短期有限,长期重大。既为指引,理论上就意味着当前对地方AMC尚无硬约束。在该指引中相关政策条款多前缀“应当”,从法理学意义上讲,“应当”不可以解释为“必须”,但其中的信号意义明显,为地方AMC未来的转型指明方向,应引起高度重视。相关地方AMC应逐项分解《指引》任务,明确负责部门和完成时限,并根据未来银保监会拟出台的监管办法做动态优化调整。

行业属性:地方AMC的性质属性和法律定位尚不明确。该《指引》对地方AMC的定义仍为“公司”,意味着地方AMC未来仍将面临非持牌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和一般工商企业的模糊定位。且在地方工商注册中地方AMC的行业属性也存在着巨大差异。如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被归为金融业,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公司被归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被归为批发零售业。这种现状导致地方AMC在后续的融资、资本要求和负债率等方面的掣肘仍然明显,也与《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开展金融业务必须持有金融牌照”的要求相左,期待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未来能够予以明确。

风险管控:要求地方AMC搭建全面的风险管控体系。地方AMC的风险防控是该《指引》的核心内容,也是地方AMC未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着力点。《指引》要求地方AMC完善风险管理机构设置、搭建流动性风险和集中度风险体系,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此外,《指引》在数量型监管方面,要求地方AMC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和其他省区及对四大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相比,由于目前地方AMC的核心一级资本基本为所有者权益,商誉等对应资本扣减项较少,意味着相比12.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更符合当前地方AMC的发展实际。

监管方式:以机构监管为主,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增强。综合来看,《指引》明确了市金融监管局对地方AMC机构监管的方式——从设立到不良业务开展及破产清算进行全过程的纵向监管。相比四大AMC,当前地方AMC业务多集中在传统不良资产领域,业务架构并不复杂,机构监管模式能够基本满足其监管要求。同时,《指引》要求持续强化现场监管力度,并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措施。近年来地方AMC已定期报送经营数据、重大事项、业务动态和风险情况等。未来监管将深度介入到日常经营管理中,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逐步增强,对地方AMC在业务筛选、程序合规方面的要求将更高。

业务结构:突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业务。在银保监会、市金融局以往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一直对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有着明确规定。但本次指引未提及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这可能意味着监管要求地方AMC回归真正的不良资产业务,附条件重组类不良资产业务监管机构将不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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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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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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