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公司注册资本虚高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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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12:18 2434 0 0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知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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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大网)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历经2013年和2018年少许修正之后的首次大修。

此次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这些修改与营商环境,将在不久的将来,对企业经营产生重要影响。作为长期为企业主服务的法律从业者,我们将为你分析一些重要修改,帮助你把握趋势,布局未来。

本次修订的一大重点,即是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重点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进一步维护交易安全。

按现有公司法规定,认缴的股东不仅可以自己决定出资期限,到期后还可以自行延长。规则之下,股东“只认缴不实缴”,企业注册资本“虚高”的情况不在少数。很多初创企业为了展现实力吸引更多机会,认缴的出资额远高于实际启动资金,常出现“启动资金50万,认缴资本500万”的情况。

同时,很多创业者认为如果短期看不到投资回报,就可以不继续注资,“及时止损”,甚至还出现想把前期投入抽回去等情况。最终导致公司发展受到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


在不久的将来,新规定生效后,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很可能给自己“埋雷”。依据官方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是,增加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修订草案第46条、第109条)。

二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修订草案第48条)。

三是,明确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规定,明确规定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除了补足差额,还应当支付利息。

此外还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立时的股东有前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草案第89条、第52条、第109条)

新规生效后,股东欠缴出资相当于欠了公司一笔“贷款”,逾期不还不仅是支付利息的问题,还有可能“出局”。

过去如果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只要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公司没破产,就不用担心公司负债会影响自己作为股东的利益。

而在这次的修订草案中,明确增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便认缴的股东未到缴纳期限,企业或者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保障公司运营、维护债权人权益。

合伙创业,按约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在草案中,关于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条款虽短小精悍,但微言大义,折射出法工委专家们对提高投融资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丰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用心。

现在,创业者或许可以灵活处理资本投入大小。但在不久的将来,认缴越高,责任越大。伴随着企业合规监管日趋严格,创业者需谨慎投入,量力而行。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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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公司法》修订,公司注册资本虚高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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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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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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