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消费金融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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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11:58 2115 0 0
月盈则亏,水满则溢。丛林竞争,适者生存。

作者:消金漫谈

来源:消金漫谈

乌龙事件?

从最高院修正司法解释,给出4倍LPR,即15.4%的贷款司法保护上限已经有三周有余。

不得不说,消费金融整个行业,上至商业银行、消金公司,下至助贷机构、各类供应商,普遍处于观望中。

对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各家媒体专家纷纷给出解答,主要还是聚焦在:

1、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是否适用金融机构。

2、15.4%是内部收益率IRR还是年化APR的概念。

其实,自从平安银行温州法院判例出现之后,形势已经很明显:各种解释并不重要,法院并不care,而且从一开始就有独立的司法逻辑。

短期来看,针对15.4%的实施,有两点值得关注:

1、是否各地法院有更多的判例,最高法和各地法院是否内部统一认知,金融机构贷款15.4%以上不再得到司法支持。

2、银保监会、各地监管局的实际反应,是否有过渡期、允许增值收费等缓释措施。

另一种可能

复杂的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快刀斩乱麻,可能会斩断鲜花。

究其根本,4倍LPR司法保护上限,究竟是消金行业乌龙事件,还是借助司法部门隔山打牛,从众多的迹象看来,后者的意图越发明显。

为何?有几个点可供参考。

首先,2020年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年,政府对GDP持“无为而治”思路。在内外部环境共同作用下,稳健发展比快速增长重要。

其次,经过10年发展,消金乱象治理,P2P行业清退,经过几轮完整的生命周期后,监管当局已经对消金行业环境生态、资产质量、目标客群、业务模式有深入了解。

扩大内需,发展内循环,究竟是靠4亿中产阶级带动,还是承担风险让次级用户硬上。利益与风险,短期与长期,这其中的平衡,监管当局自当心中有数。

再次,虽然前几年发展如火如荼,但是经过几轮政策荡涤,持牌消金资产规模约3000亿,银行表内消金资产规模约10万亿。绝对体量不大,如果想改变格局,早动比晚动强。

最后,人是有立场的,机构由人组成,也会有认知偏差。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4倍LPR司法保护上限似乎不是没有道理。至少明面上,老百姓会认为15.4%的实施对消灭高利贷、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有积极作用。

何去何从

无论如何解释,假设15.4%成为各级法院审批个人借贷的参考标准,那么各家机构究竟该何去何从?

在BECK分享答案之前,有几点认知先统一一下:

1.中国金融行业增长的动力除了实体经济,最大的就是政策红利。

2.政策红利不是一直存在,是有窗口期的,一般窗口期为3-5年。

3.窗口期的过后出台的监管办法,一般只针对增量,不针对存量(可能会设置过渡期或者限期整改)。

之前文章中详细计算了消金行业的边际成本,即盈亏平衡点为16%左右。

如何在15.4%的重压之下持续经营,并且实现盈利。

战略层面,回溯本源、深耕核心。

战术层面,精细运作、专业极致。

战略层面简单来说就是依靠股东或者业务生态优势,稳固核心竞争力,如降成本、强风控、稳流量、多渠道等。

比如,在流量和渠道层面,紧密与股东渠道优势和地域优势相结合,深入掌控渠道的风险点和流量特点,结合立体的产品设计,扎实深入的做深做活场景和流量。

战术层面简单来说总结为针对融资、资产运作、流量、渠道、运营等的具体措施。

比如,在融资和资产运作层面,可以尝试几个创新性的方向:

1、融资、资产处置结合,用轻资产模式解决入表易、出表难。

2、非标转标,按照标准化资产要求设计底层产品,转标降成本。

3、灵活运用信托、AMC和AIC的资产SPV功能,实现灵活处置。

4、借助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租赁等手段盘活资产现金流。 

平衡与代谢

月盈则亏,水满则溢。

中庸的亘古不变,同样适用于金融行业。

监管正寻找市场规律与公平正义的最佳平衡点。

机构在新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寻觅新的落足处。

在新一轮的平衡中,摒弃粗犷经营,追求精细化。

丛林竞争,适者生存。

弱肉强食的残酷法则,无时无刻伴随着市场规律。

宏观政策的审慎极大地抑制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

微观机构的挣扎再痛苦也无法挣脱既定游戏法则。

在新一轮竞争中,一定有机构被淘汰,被迫出局。

经过挣扎与进化,新的盈利标准大致要做到:

资金5% + 流量5% + 风控 3% + 运维2% = 15% IRR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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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希望是,这些专业分享于消金行业可持续发展有益,于我们每一位从业者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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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15.4%,消费金融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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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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