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产重整中的清算式重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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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11:13 8979 0 0
重整模式的选择对债权清偿比例以及债务人利益均会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白 博、康 婧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破产重整的模式可以分为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清算式重整等,重整模式的选择对债权清偿比例、债务人及投资人等各方利益均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概念、特征、实务适用等方面对清算式重整模式进行介绍,以期探究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一、案例导读

案号:(2017)渝0108民破2号之二

案由: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重庆金达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公司)的申请作出(2016)渝05破申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达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9月25日,申请人赵铭(股东)以金达莱公司实体商铺具有较大价值的提升空间,引进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收购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金达莱公司进行重整。2017年10月13日,法院裁定金达莱公司重整。

2018年6月14日,金达莱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金达莱公司重整计划》。为了不影响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金达莱公司在重整计划中提出清算式重整的思路,即保留金达莱公司的主体资格,但将金达莱公司的担保财产全部处置,优先偿还给担保债权人。担保债权未足额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或股权,依靠金达莱公司将来在江津区开展的投资项目收益来逐步偿还。

2018年9月14日,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该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出资人组、担保债权人组、税收债权人组及普通债权人组均通过该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税收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均已表决通过《金达莱公司重整计划》,该计划中平等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且《金达莱公司重整计划》制定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故对金达莱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金达莱公司重整计划》予以批准。

二、清算式重整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曾对三种重整模式进行界定:

◆ 企业存续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协议减免或犹豫债务之额度或期限,以谋求企业之重建;

◆ 企业清算型:将债务人之财产个别变价,而以所得对价(清算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等;

◆ 营业让与型:将债务人营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让与他人,而以所得对价(继续企业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

相比企业存续型与营业让与型两种实践中较为主要的重整操作模式,清算式重整仅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如日本、美国相关法律对此有所提及:

《日本公司更生法》

(1997年法案)

《美国破产法》

第191条规定,更生程序开始后,以公司的延续合并、新公司的设立或营业的转让等为内容的计划草案的制订有明显困难时,法院可根据计划草案制订人的申请,许可制订以清算为内容的计划草案。

第1123条(a)(5)(D),允许在重整程序中提出一个进行清算的计划。

从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可以看出,清算式重整是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制定优于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变现、分配的清算计划,实现企业核心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以此减少重整负担、平衡各方利益的重整模式。

2、 特征

(1)清算式重整实质是重整而非清算,应当适用重整的法律规定。即企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重整条件,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再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重整价值以及重整投资人招募等情况选择适用此种重整模式。

(2)清算式重整以保留债务人的法人资格为前提。清算式重整与出售式重整都具有将企业财产或营业进行清算变现分配的特征,出售型重整在营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业清算注销,营业的重整是以在原企业之外继续经营的方式进行,拯救的是营业事务而不是公司外壳;而清算式重整并不导致破产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其拯救的核心是保留企业法人这个外壳。

(3)在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的前提下,清算式重整模式参照破产清算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变现、分配等,对其优质资产、具有重整价值的资源进行清算式剥离,引入投资人或以剥离取得的款项进行重整,使企业获得重生。

三、清算式重整模式的实务适用

1、适用条件

(1)适用清算式重整的破产企业需要具有一定的“壳”价值。此处的“壳”价值是指拥有某种特殊行业资质、掌握某项核心技术、享有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依附于该企业的政策、人员、行业资源等,这些较为稀缺且具有收益性的价值会随着企业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亡,且无法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如果简单进行破产清算可能造成资源浪费。

(2)适用清算式重整需要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该企业资产情况、债权清偿可能以及清算与重整程序有正确认识。清算式重整因其参照破产清算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相较另外两种重整模式而言,债权清偿率调整幅度较大,债权人是否认可重整模式与方案决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表决通过。因此破产企业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应重点向债权人汇报清算情况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情况,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并进行沟通释明,在债权人认同该模式的基础上再行推进重整程序的开展,否则极有可能重整失败,导致转入破产清算。

2、适用方式

(1)典型的清算式重整模式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采用破产制度所必经的清算、评估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式评估,得出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在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再以此为基础招募投资人或制定重整计划。

(2)在有的实务处理中,也存在将破产企业的优质资产按照破产清算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并以此为基础通过拍卖、变卖方式或以售卖股权的清算方式对外处置,以处置所得作为企业重整计划的启动资金,同时拯救企业外壳与营业事务

结 语:

清算式重整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效率价值与重整程序中的挽救功能相结合,实现了企业资产、资本结构的重新整合。在保留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债权清偿,不仅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同时也将破产企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为其注入新的业务与资源,使得投资人可以无负担地生产经营,为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从而达到“破茧重生”的目的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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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破产微视界|浅谈破产重整中的清算式重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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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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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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