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新规解读:监管升级下,中小银行何去何从?

财视中国 财视中国
2021-03-13 14:48 2539 0 0
本次《通知》基于去年7月颁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具体实施面临的实际问题,细化了审慎监管要求,并统一监管标准。

作者:阿wai

来源:财视中国(ID:caishiv)

2月20日,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知》基于去年7月颁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具体实施面临的实际问题,细化了审慎监管要求,并统一监管标准。

01

“三道红线”:指标定量,监管加码

《通知》 中备受关注的一个方面是明确了“三道红线”。一是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二是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三是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招商银行原副行长丁伟向财视中国表示,“三道红线”对于商业银行,尤其是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整改难度并不大。首先,单笔贷款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限制的是贷款中的合作方——互联网公司;第二,25%的集中度指标将倒逼中小银行压缩从一家互联网平台集中获取资产的规模;第三,50%的限额指标对于中小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整改压力。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在接受财视中国采访时表示,三项量化指标主要是针对银行与合作机构开展网络小贷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引导银行稳健可持续经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考虑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规模相对有限,影响主要集中在那些对互联网贷款业务依赖重的中小银行。

周茂华强调,从这三项指标内容看,由于调升与银行合作的机构出资比例,并明确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占比上限,机构合作成本上升,短期可能降低一些机构与银行合作意愿,进而可能引致部分银行补资本渠道有所缩窄;但从中长期看,中小银行稳健可持续经营、行业发展与金融体系稳定性,这三条红线有助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02

中小银行:深耕地方,差异化经营

另外,《通知》中还提出:“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继互联网存款之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也被套上了“紧箍咒”。

招商银行原副行长丁伟强调,“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这项规定,将给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发展全国性的跨区域经营带来比较大的挑战。其实,银监会早有规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但近年来,部分中小银行通过互联网公司发放贷款,变相实现了跨区域经营。而由于缺少本地网点,跨区域经营会导致贷后管理等方面出现较多问题。

“地方法人银行(非纯线上银行)需要满足经营属地原则,服务区域市场,短期对区域中小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信贷业务下降,进而也会对负债端构成间接拖累。”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告诉财视中国。

周茂华进一步分析指出:“未来区域中小银行发展方向是明确的,就是回归当地,主责主业,深耕区域市场,提升服务效率,通过差异化经营战略增强竞争优势,并加快完善内部治理和风险处置,拓宽补充资本渠道。”

丁伟也表示,控制跨区域经营后,中小型的商业银行更应立足地方,在本区域内发放贷款。这将为本地经济发展带来新动能。

03

短空长多,利好行业规范、理性

毫无疑问,《通知》的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丁伟认为,总体而言,《通知》的出台是利好市场的消息。将互联网贷款纳入银行监管,能够科学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防范杠杆无限扩大,有效控制市场乃至资金的风险,避免盲目性发展,进而推动市场向规范、理性发展。

周茂华表示,防范处置风险是永恒话题,国内将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继续稳步、有序推进风险处置,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而《通知》的出台,对市场影响则短空长多。从短期来看,由于国内监管环境改变,市场竞争激烈,国内部分金融机构面临整改压力有所上升;但中长期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和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监管强化和市场化约束,国内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处置,金融机构经营和风控水平提升,多层次银行体系建立,金融市场深度与广度增强,市场竞争带动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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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互联网贷款新规解读:监管升级下,中小银行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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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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