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城投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可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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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16:03 1873 0 0
当城投公司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用于保障营运资金,自然也难有余力去挖掘新增项目投资,光借新还旧就够喝一壶的了,还要啥自行车

作者:阿邦0504

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通过基建投资稳定经济、稳定预期,已是迫在眉睫。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研究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现在稳经济最大的难点,可能是社会上下迫切想要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和地方政府(城投)缺资金、缺项目之间的矛盾。

缺项目,比较好理解,“既要有要还要”的环境下寻找具有稳定现金流和盈利预期的项目,确实不容易。

但为什么还说缺资金呢?现在货币政策维持宽松局面,地方政府专项债、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也似乎触手可得。准确地说,应该是缺乏企业周转运营资金,而非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比如工资福利发放、存量债务的滚续、对地方小微企业的支持(压降降低应付账款)等。

大部分地方都是“壶”比“盖”多,而“盖”越少,在营运资金的辗转腾挪上就要付出越大精力。现在问题就在于,无论是银行信贷还是标类债券,都在收紧城投公司的流动性供给,比如15号文将银行城投的流贷权限上收总行、交易所要求存在隐债的所有城投公司一律不能补流和投项目。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机构也是。当城投公司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用于保障营运资金,自然也难有余力去挖掘新增项目投资,光借新还旧就够喝一壶的了,还要啥自行车。

所以,有时候头痛医脚,效果更好。举个例子,为了支持新车的销售,国家对二手车的转让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如按0.5%的税率减征增值税,这样降低了车主的换车成本,畅通了汽车市场的循环,反过来提振了一级新车市场。

提升地方城投企业的投资热情,除了出台各类政策匹配其项目端的融资需求,保障其营运资金的需求可能更为重要。

有朋友可能反对说,放开城投的流动性补充需求,会增加城投公司的财务风险,“负债硬资产软”,报表进来的刚性负债,可能投向了无效的资产或成为费用流失掉,最终增加了地方债务风险。

但是亲,难道说没了信贷和债券,面对急迫的流动性需求,城投公司就没有其他方式去搞钱了吗?

这种想法那还是太naive了,君不见,野火烧不尽的地方金交所、各类非法集资和定融产品泛滥,城投公司动辄抛出10%以上的融资成本去补充流动资金,大大高于正规融资渠道的成本,我们本为了降低地方债务风险的措施,可能反而推高了风险。

这类风险苗头其实监管部门已经有所察觉,易主席在去年底接受采访时表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协作,对“伪私募”“伪金交所”、多种伪财富管理等开展专项整治。”

就和禁毒一样,在打击制毒贩毒的同时,还要加强宣传,降低社会对毒品的需求,最终实现标本兼治。只有为企业提供合理的流动性补充渠道,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才能降低对这类灰色融资品种的需求,否则一轮监管过后又将“春风吹又生”。

IN ALL,城投公司的管理如同治水,关键在疏不在堵。

一方面,我们要大力规范城投经营行为,强调和政府的职能分离,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升其经营效率,压降成本,增加经营性现金流入实现债务的有序化解;加强审计,杜绝城投公司高管内外勾结,通过“投资顾问费”等方式进行寻租的行为。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我们还是要为城投公司提供必要的营运资金支持,共克时艰。医学上我们也知道,对于病情较为严重的病人不能下猛药,不然容易顶不住一命呜呼了。城投公司也是一样,中长期的转型和隐债清零要求,不能否认其对流动性需求的合理性。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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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保障城投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可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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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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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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