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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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14:29 3140 0 0
《外商投资法》本质为外资管理。 立法背景《外商投资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近年来调整的政策进行固化和确认,效力等级。

作者:MarkMeng

来源:华法之家

《外商投资法》本质为外资管理。

立法背景

《外商投资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近年来调整的政策进行固化和确认,效力等级高。

  1. 1.中美双边谈判的需要。自2008年开始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已经走过11年,虽未确定最终协定文本,但谈判过程中形成的共识需要体现在法律中。

  2. 2.提升营商环境指数排名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在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指数上的排名,以便进一步吸引外资并降低融资成本,立法机关通过新法。

  3. 3.双轨制的统一。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在其他方面,外资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也越来越少。除了在某些特定地区和行业,外资与内资在在税收,土地,贷款等方面已经实际同等待遇。

内容梳理

原针对外资管理的法律体系,政出多门,商务部、发改委等机构通过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扩张行政审批权力,存在层级众多,不透明,不稳定等问题。以上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核心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1.以审批制为主的行政管理规定

  2. 2.区别于内资企业的内部治理规定

  3. 3.对企业合作协议和章程限制意思自由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保留外资行政管理的内容,将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加负面清单管理;去掉了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及合作协议的特殊规定,将外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和契约自由交还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基础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重点内容

《外商投资法》第四章投资管理为重点内容,虽然只有八条规定,体现了该法的管理本质,确认了下三个方面的管理制度:

1.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外资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领域。违反市场准入管理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理和改正,恢复原状,没收所得。

2.安全审查制度。行政机关扩权,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具备否决权。首先,国家安全并非单纯的法律概念。其次,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具有可诉性,不存在司法程序的救济措施。

3.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主动报送投资信息。未报送的会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

律师建议

外国投资者应当关注《外商投资法》投资管理的重点内容及配套法规,重视合规性,及时对可能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整改,避免在法律生效后受到处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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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透视《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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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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