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出借的资金有点多,是不是就是职业放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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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17:59 2051 0 0
职业放贷的认定与责任

作者:宋敏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民间借贷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法律行为,可以解决日常资金的燃眉之急。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越来越明显,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对“职业放贷人”的概念、认定原则、民事法律后果进行了专门规定。

2020年8月20日,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具有“职业放贷”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九民纪要》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统一司法实践、规范借贷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如果不具备金融许可资质的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出借的次数、金额过大,则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影响。“职业放贷人”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出借资金,实际上变相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2、以营利为目的

当不具备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主要收入来源的,就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认定主要业务或主要收入来源一般会综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借贷利息、借贷收益占企业所收入的比例、自然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借款合同的格式化程度等因素判断。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不特定对象”的认定往往会直接根据数量进行判断,如果涉及数量过多,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4、“经常性”

《九民纪要》第53条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的民事责任

1、“职业放贷”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九民纪要》明确“职业放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具有职业放贷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明确,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结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

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3. 【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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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决胜法庭|对外出借的资金有点多,是不是就是职业放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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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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