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人所持股权被列入破产财产,实际权利人可行使取回权!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21-08-27 09:33 3934 0 0
实际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代持事实的,其主张取回权应予以支持。

作者:初明峰刘磊张款款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虽然工商登记显示破产企业为股东,但外观主义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破产财产认定中涉及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不应被任意扩大。实际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代持事实的,其主张取回权应予以支持。

案情摘要

1、2012年7月11日,陈全虎、绿岛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陈全虎委托绿岛公司作为自己对中达公司出资(占中达公司注册资本的1%)的名义持有人,陈全虎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人,对中达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绿岛公司以自身名义将陈全虎的出资向中达公司出资并代陈全虎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

2、同日,陈全虎将200万元出资款交付绿岛公司,绿岛公司收到款项后将该200万元转交给了中达公司。中达公司于2012年8月2日成立,绿岛公司为其股东,工商登记显示,绿岛公司认缴出资1300万元,占中达公司股权总额的6.5%。

3、2018年8月6日,该院立案受理了浙江祥耀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绿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该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全虎向绿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认为登记在绿岛公司名下中达公司1%的股权实为绿岛公司代其持有,该中达公司1%的股权不应属于绿岛公司的破产财产。绿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认为陈全虎所提上述异议不成立,陈全虎为此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陈全虎以实际股权人为由对登记在破产企业名下的股权主张取回权应否支持?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018年8月6日,该院受理绿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时,陈全虎委托绿岛公司代持的中达公司1%的股权仍登记在绿岛公司名下,故属于绿岛公司的破产财产。陈全虎、绿岛公司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属于内部约定,陈全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绿岛公司的破产债权人知晓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故基于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陈全虎、绿岛公司之间关于代持股的约定不能对抗绿岛公司的破产债权人。陈全虎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7月11日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明确约定,陈全虎委托绿岛公司作为自己对中达公司出资(占中达公司注册资本的1%)的名义持有人,陈全虎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人,对中达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该协议签订后,陈全虎将200万元出资款交付给绿岛公司,绿岛公司收到款项后将该款项支付给中达公司。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陈全虎为案涉1%股权的实际权利人,绿岛公司为名义权利人。虽然工商登记显示绿岛公司为中达公司的股东,但外观主义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涉及本案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故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不应被任意扩大。一审法院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而判定案涉1%股权不属于陈全虎实际所有,但本案当事人为实际权利人陈全虎与名义权利人绿岛公司而并非案外第三人。故陈全虎上诉主张其为案涉1%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不属于破产财产,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2019)浙01民终7474号

相关法条

《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分析

破产法规定的取回权制度是对破产程序债务人财产认定中发生对实体权利人权益侵害情形的救济制度。此时争议标的物的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管理人基于权利外观对财产归属予以认定。此时,关于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证明责任在实体权利人。同时法律对取回权的行使期限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实体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当然,实体权利人超过上述期限不意味着其权利丧失,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取回权的行使应当是先向管理人主张,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实体权利予以确认。取回权制度和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制度有相似之处,因此,在取回权诉讼审查中,实务中有部分法院参照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标准。本文援引判例中所涉及的股权代持情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也较为常见,实务判例中也不尽统一。本文援引判例倾向于实体利益主义,主张对权利外观主义应当有所缩限,笔者赞同,特此推荐。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法院:企业代人所持股权被列入破产财产,实际权利人可行使取回权!

金融审判研究院

研究审判方向,思考诉讼策略

31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推荐专栏
更多>>
  •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铛煮山川,粟藏世界,有明月清风知此音。呵呵笑,笑酿成白酒,散尽黄金。

  •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雷达Finance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观点
    观点

    观点(www.guandian.cn)向来以提供迅速、准确的房地产资讯与深度内容给房地产行业、金融资本以及专业市场而享誉业内。公众号ID:guandianweixin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