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网贷借款人集团化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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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00:15 3088 0 0
网贷借款人违约引发网贷平台危机,网贷借款人大规模违约是压垮网贷平台的最后一根稻草,为打击逃废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采取了加强逃废债名单公示、共享等措施,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

作者:王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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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借款人违约引发网贷平台危机,网贷借款人大规模违约是压垮网贷平台的最后一根稻草,为打击逃废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采取了加强逃废债名单公示、共享等措施,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除加强对个体借款人的打击力度外,还应重视和警惕借款人集团化违约。

借款人集团化违约主要体现为:一种是服务于网贷平台所在体系形成的集团化借款,因体系化风险产生的违约;另一种是因合作的资产方或助贷机构道德或操作风险形成的集团化违约,尤其是借款人由资产方管理,或因借贷资金经由资产方而在资产方形成资金池造成的风险。

借款人集团化违约的根源在于网贷平台自身获客能力不足,从而依赖于体系内部客户或者助贷机构。相对于外部客户,体系内的客户更容易被信任,因此往往会放松风险控制要求,比如:通常情况下,外部客户是要求有抵押物或者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担保的,但是体系内的客户通常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由于自身获客能力不足,高度依赖资产方,风控审核只能做到形式审核,对客户起不到实质性的管控作用。自身获客能力不足,再加上网贷平台自己有意放水,网贷平台的风险就此埋下。除此外,如网贷平台初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体系内自身的融资需求,因体系化风险导致的集团化违约风险更加明显。

第一种情况,集团化违约的发生是因体系内经营风险传导所致,体系内各版块相互关联、相互依存,风险不能分割,当体系内某一版块出现问题,风险将传导到其他版块,包括网贷版块。而第二种情况,则往往与资产方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相关,发生在:1、资产方对借款客户资料包装、重复使用、一客多借等情况下,此种操作或借款客户质量低,或存在骗贷、恶意借款意图;2、因在资产方归集资金产生资金池而诱发风险;3、极端情况下,还存在资产方趁平台逾期、爆雷危机恶意组织逃废债、借机勒索情形。

相比借款人个体违约,集团化违约对于平台的打击是致命性的,因此应更加警惕。1、加强自身获客能力建设,不能过度地依赖渠道和体系内部;2、加强风控能力建设,不论是内部客户还是外部客户均应坚持严格地风控要求,不因获客难或内部客户降低风控要求;3、落实资金全量存管,同时还要加强客户回访和资产方调查,防止资产方通过控制借款人银行卡形成资金池;4、做好体系内风险隔离,包括业务、人员、品牌、资金等的隔离;5、坚持信息中介定位,加强信息披露,坚持自身的独立性,即使是体系内客户也要亲兄弟、明算账,业务流、资金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做体系的蓄水池和背锅侠。

还有一类平台,是从其他行业转到网贷业的,本身并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在初期主要依赖老板个人之前积累的圈子,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户借款,如果这类平台不能在后续的发展中成功转型,完成自身的金融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建设,持续依赖关系户借款,就形成了平台集团化违约风险的另一种形式。关系户往往相互之间有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交叉,并且关系户借款通常金额较大,一旦双方因其他事情关系破裂或个别关系户还款能力下降,风险易传导到圈子,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诱发大规模违约。

平台遇到集团化违约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往往因为担心涉嫌自融、非法集资而不予披露、加以掩饰,硬着头皮自己扛。平台的这种态度反过来又加重了恶意违约,当他们知道平台有所顾虑时,行为会更肆意,借款人威胁平台非法集资、借故赖账的情况屡见不鲜。

平台必须加强自身获客能力、风控能力的建设,摆脱对于内部和渠道的依赖,降低业务自身的违约风险。同时,一定要注意合规经营,遵守业务规范,不能自己或协助伪造、粉饰资料,不能有资金池,做好信息披露,这样即使出现集团化违约,只要符合信息中介定位,也不用担心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关联关系借款不等于自融,关联关系借款也是网贷平台的一种正常业务,平台只要做好上面的工作,即使是体系内或者关系户违约,也不需为此承担额外的责任。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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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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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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